怎樣勸說老板規(guī)范的繳納社保?
剛去了一家新公司,規(guī)模不是很大,老板對社保和稅務風險沒有意識,給員工發(fā)放工資時,僅按其中的基本工資繳納社保(基本為工資的一半),不愿意按全額工資來給員工繳納社保,我覺得現(xiàn)在由于社保歸稅務部門征收了,在稅收大數據的環(huán)境下風險很大,請各位高手幫忙出出主意,怎樣能勸說老板按規(guī)定足額繳納社保?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做了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也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
《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ˇ¥、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jiān)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guī)定共同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并繳納公司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yè)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guī)定共同繳納失業(yè)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 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保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而非基礎工資為繳費基數。
社保繳費基數指的是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將按照職工上一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確定,是繳納社保的重要依據。
在同一繳費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確定之后不能變更,每年的2月至5月是申報下一結算年度社會保險基數的時間。
社保繳費基數有上限和下限的規(guī)定,上限是指工資超過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數平均數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社會保險基數,下限是指如果工資低于上一年在崗職工工資算數平均數60%,將以上一年在崗職工工資算數平均數的60%作為社會保險基數。
請參閱《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的如下規(guī)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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