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能滿足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生活支出,但是這也是在滿足了領取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去領取的,沒有符合條件的用戶是無法領取的。也就是說,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員工在失業后可以領取到失業金的。那么,領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
領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失業金可以領取的年限是根據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來確定的,簡單來說就是繳納的失業保險金年限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總的來說,失業保險繳納不滿兩年的子女領取3個月,不滿三年的子女領取6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每滿1年增發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定期失業金領取時間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失業金最長可以領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失業金最長可以領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失業金最長可以領24個月。
另外,如果辭職創業可以一次性領取全部失業金,否則,失業金按月發放,具體以各地社保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失業金每月能領取金額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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