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 工傷 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 職業病 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 平均工資 的50%、40%或者30%。(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供養親屬 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11) 傷殘等級 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 勞動關系 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5章“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有以下類型: 1、醫療康復待遇 醫療康復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性治療待遇,人工器官、矯形器等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 4、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從以上各類待遇的構成和支付渠道上來看,充分體現了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由于行業不同,工傷保險的繳費肯定不一樣,帶著該問題,我們首先了解針對工傷風險程度,對行業的劃分為三類,其 工傷保險繳費 費率及類別劃分詳情如下: 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例如: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 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0%)例如:房地產業,環境管理業,娛樂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等。 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例如: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等。
法律客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包括:1、工傷醫療費,賠償范圍為:治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輔助器具費。2、傷殘賠償費,賠償范圍為: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死亡賠償費,賠償范圍為:喪葬費、撫恤金、一次性死亡補助金。4、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包括醫療康復費、職業康復費、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其傷殘等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已經破產解散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用人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 工傷醫療待遇 包括哪些: 工傷醫療待遇是指職工治療 工傷 按規定報銷 醫療費用 和有關補助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 職業病 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 醫療費 、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 )滿后仍需治療的,或者評殘后舊傷復發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相關知識: 工傷保險 待遇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又稱 工傷賠償標準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七種賠償費用和相關賠償待遇如下文。 一、引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 傷殘 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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