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單位應該承擔哪些賠償
法律主觀:
單位應該承擔的賠償項目有:1、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 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交通費、食宿費3、工傷康復的費用、4、輔助器具的費用5、必要的生活護理費6、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 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標準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賠償有哪些賠償項目
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具體如下: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費、食宿費;
4、康復治療費;
5、輔助器具費;
6、停工留薪;
7、護理費。
工傷保險報銷的程序:
1、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所在單位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或三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工傷經辦機構報告,并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批準;
2、工傷職工申請待遇審批需填寫《工傷職工待遇審批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工傷認定結論。
(1)經審批的《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
(2)工傷職工的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
(3)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醫藥處方;
(4)工傷職工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5)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公證材料或其他證明材料;
3、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或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專科或三級醫院出具轉診轉院意見,并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審核批準。
綜上所述,只有在保,無論多久,遭受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均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對工傷發生時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項目如下:
1. 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應當為工傷職工提供必要的治療和康復服務,并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診療費等。
2. 工傷津貼:工傷職工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傷津貼,即職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 護理費:對于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護理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護理費用。
4. 誤工費:工傷職工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導致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其他適宜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誤工費。
5. 一次性傷殘補償金:工傷職工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導致發生傷殘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償金。
6. 生活費補助金:對于因工作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導致生活困難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生活費補助。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材料如下: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事故情況材料;
5、有關旁證材料;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賠償項目并不是全部,具體的賠償標準和項目還需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工傷職工支付相應的賠償,確保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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