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申領失業保險金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具體的期限和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有關,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如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重新就業等相關情況,應主動告知社保經辦機構,違法領取失業保險金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勞動者領失業金期滿后,重新找到工作并參保,再次失業后符合申領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如下: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3、進行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后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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