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職工死亡之后待遇如何發放
正式職工死亡之后待遇發放方式:
1、退休公務員病逝后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后,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退休公務員去世后,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后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后一月工資標準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工傷醫療待遇
1、工傷療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費用支付也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一般采用限額支付方式。
綜上所述,在職的企業職工因為生病或者非因為工傷,可獲得喪葬補助費,這個標準為3倍的其死亡當月工資,如果是離休的人員,則標準為企業上年度的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還可發給一次性撫恤金,這個標準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的20個月。作為職工的遺屬,要發遺屬生活補助費,多名遺屬的月生活費之和,不得高于生前的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死亡職工遺屬補助規定
很多時候都會存在支付遺屬補助的情況,比如企業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支出一部分錢來作為他們的補助金。當然,支付的渠道不只是有這一種,那么我在下文中就為大家介紹遺屬補助的相關內容。
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陜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于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以上內容提到了遺屬補助的補償項目和條件范圍,我特意講的比較詳細,下文能夠幫助到大家解決問題。它是大家需要更加關注國家的相關政策,方便自己。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的話,可以在線搜索,咨詢專業律師。
職工病故遺孀補助條件
其實很多的家庭對于親人的離世的話也是非常悲痛無助的,但現實中城鎮中的死亡賠償標準的話跟農村的死亡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當然具體都是按照國家的標準再結合當地來進行賠償。那么,職工病故遺孀補助條件?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職工病故遺孀補助條件 (一)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二)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三)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于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四)權利處理: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對象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準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若賠償標準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
二、工傷死亡賠償金誰出 (一)正常情況下的賠償主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亡事故中的賠償主體是社會保險機構,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主體是用人單位。 (二)由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事故的賠償主體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給與工傷保險待遇。三、工傷死亡賠償如何索賠 農民工因工死亡,其親屬獲得的死亡賠償屬侵權損害賠償的一種,因用工主體的不同,造成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不一,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合法用工單位發生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死亡,其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用工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統籌機構向死者親屬支付,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向死者親屬支付。 (二)非法用工單位造成勞動者工傷死亡,按勞動部2003年19號令《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由非法用工單位按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沒有劃分具體的賠償項目,該辦法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制定的,該賠償應屬工傷死亡賠償金。有些省級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煤礦發生工傷死亡事故一次性賠償不低于20萬元,其他礦山不低于15萬元,也屬工傷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個人(含自然人合伙)雇工非法開采發生的礦難,由于個人非法私挖亂采,不屬于合法的用工主體,礦主與遇難人員之間不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而屬于雇傭法律關系,此時的賠償金應屬人身損害賠償。由于各級人民政府對小煤礦、私營煤礦、個人私挖亂采的管理和打擊力度逐年加大,個人私挖亂采的現象很少存在。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職工病故遺孀補助條件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提醒您,所以死亡賠償金是不能按照遺產分配順序來分配的,而是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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