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乙肝投保5年了有影響嗎
隱瞞乙肝投保5年了有影響嗎
是有一定影響的,不過是否能賠還需要看具體情況:
1、因為保險行業有不可抗辯兩年條款,因此,若買重疾險時隱瞞乙肝投保,則兩年之內若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人有帶病投保的行為,一般會拒絕理賠且解除保險合同。而若過了兩年,則因為不可抗辯兩年條款,所以保險公司是不能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的,但是,如果保險公司能夠拿出確切的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有騙保嫌疑,還是可以拒絕理賠。
2、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被保險人出險的疾病并非乙肝、而且也與乙肝無關,保險公司通常還是可以進行理賠的,但如果被保險人出險的疾病就是乙肝或者和乙肝有關,那么保險公司通常會拒絕理賠。
【擴展資料】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實際情況來說,隱瞞乙肝買保險5年并非一定能獲得賠付,例如投保時已經患病,以及未如實告知,在兩年內患病,在兩年后申請理賠等類似惡意騙保的情況,就不能得到賠付。
重疾險帶病投保會怎么樣?
1、重疾險帶病投保,那么后期出險是可能會引起理賠糾紛的,保險公司可能會以此為由拒絕理賠。即便是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但若被保險人能證明被保險人有騙保等不合法不合規行為,那么還是可以拒絕理賠的。此外,如果被保險人兩年后申請理賠的疾病就是隱瞞的疾病或和隱瞞的疾病有關,那么保險公司一般會拒賠,如果出險的疾病不是隱瞞疾病且與其無關,那么保險公司大多還是可以進行理賠的。
2、當然,重疾險帶病投保,如果只是感冒、闌尾炎等經過治療很快就能痊愈的疾病,那么一般還是不影響理賠的。
隱瞞乙肝投保5年了有影響嗎
隱瞞乙肝投保5年了有影響嗎隱瞞乙肝投保5年了有一定影響。
購買重疾險時隱瞞乙肝投保5年是否能賠需要看具體情況,因為保險行業有不可抗辯兩年條款,若買重疾險時隱瞞乙肝投保,兩年之內若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人有帶病投保行為,一般會拒絕理賠且解除保險合同。若超過兩年,因為不可抗辯兩年條款,所以保險公司是不能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但是,如果保險公司能夠拿出確切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有騙保嫌疑,可以拒絕理賠。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被保險人出險的疾病并非乙肝、而且也與乙肝無關,保險公司通常是可以進行理賠,但如果被保險人出險的疾病就是乙肝或者和乙肝有關,保險公司通常會拒絕理賠。
乙肝一般指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是指慢性乙肝病毒檢測為陽性,病程超過半年或發病日期不明確而臨床有慢性肝炎表現者。臨床表現為乏力、畏食、惡心、腹脹、肝區疼痛等癥狀。肝大,質地為中等硬度,有輕壓痛。病情重者可伴有慢性肝病面容、蜘蛛痣、肝掌、脾大,肝功能異常或持續異常。根據臨床表現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乙肝病毒攜帶者未告知2年后能賠嗎?
乙肝病毒攜帶者未告知2年后是否能賠,還需要看實際情況:
如果2年后出險的疾病就是乙肝病毒攜帶,或者和乙肝病毒攜帶有關,比如乙肝小三陽、乙肝大三陽、肝癌等,那么保險公司一般是不會運行理賠的;
如果2年后出險的疾病和乙肝病毒攜帶無關,則保險公司一般可以予以理賠。
事實上,乙肝病毒攜帶者并非什么重疾大病,如實告知后也不一定就一定會被拒保,比如買重疾險時,只要乙肝病毒攜帶者屬于無癥狀攜帶者,而且近半年內肝功能、肝臟B超檢查等都沒有異常,還是可以標準承保的。
隱瞞乙肝買保險滿2年能否獲賠
法律分析:隱瞞乙肝買保險滿2年不能獲賠。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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