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分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財產(chǎn)保險合同保險對象是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依物權(quán)法第二條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于物的范疇,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不屬于“標的物”范疇。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的管轄主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中權(quán)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于物的范疇,只有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才存在保險標的物,也就是說人身保險合同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僅適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的嚴格區(qū)分也給予了充分的注意,為避免因?qū)烧呋煜鸬墓茌牂?quán)混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第五十八條中規(guī)定“ 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這條規(guī)定,不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就連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也一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
法律分析: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根據(jù)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分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財產(chǎn)保險合同保險對象是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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