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可以領失業金嗎
法律主觀:
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失業金:非因本人意愿失業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登記了失業,且有再就業意向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取失業金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金領多少?
1、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五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的,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2、滿五年不滿十年的,自第五年起,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二、失業金領取條件是什么?
如果勞動者具備以下條件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
(四)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由于失業可以依法領取失業金,具體領取的費用標準一般都是按照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的,此外與勞動者的繳費年限、工齡長短都有關系,繳費工作時間越長,可以領取的失業金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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