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三年。因為交通事故人傷理賠屬于民事糾紛,所以適用民事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的一般民事訴訟時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險公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最長30日內作出定損報告。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進行提出索賠時,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需要補交一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該及時的一次性通知到對方。如果材料齊全以后,保險公司也應當及時的作出核定,對于情形復雜的狀況,也應當在30天以內作出核定,并且需要將核定的書面結果通知對方。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保險公司要在賠付協議達成以后的10天內完成支付賠款。如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部分,應當在作出核定結果的3天以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也就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至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如果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的二年時間不行使而自動消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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