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傷害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依據是什么?
1)醫療費用
1、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等相關證據。
2.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的實際數額確定。器官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3、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2)誤工費
1、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
2.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用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規定的誤工時間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2.原則上有一名護理人員,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3.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4)運輸費用
1.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2.交通費以公務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
5)住宿費
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
6)住院伙食補助
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七)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八)殘疾賠償
1.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或殘疾等級,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基數”)標準,計算自定義殘疾20年。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低,但職業公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傷殘賠償金可以相應調整。
3.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分為10級,從一級(100%)到一級(10%),每級相差10%,即一級基數×年×100%的多重傷殘等級計算方法:
多個傷殘等級中傷殘賠償指數最高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殘疾補償附加指數n殘疾補償附加指數從10%到%1,即:
一級殘疾:10%;二級傷殘9%;三級傷殘8%;四級殘疾7%;五級傷殘6%;6級傷殘5%;7級殘疾4%;八級傷殘3%;9級殘疾2%;十級傷殘1%。
二級基數×年×90%;三級基數×年×80%;四級基數×年×70%;五級基數×年×60%;6級基數×壽命×50%;七個基數×年×40%;八個基數×年×30%;九個基數×年×20%;十個基數×年×10%。
九)殘疾人輔助器具費
1、按照合理的成本標準對常見的適用家電進行處理。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家屬生活費
1.被扶養人是指無行為能力,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親屬。
2.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
3.有多名被扶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費支出。
Xi)康復費用和后續治療的相關費用
1.賠償義務人還應當對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后續治療費用進行賠償。
2.賠償標準一般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十二)殘疾后護理費用
1、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2.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3.受害人殘疾后,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準備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十三)喪葬費
1.根據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總額計算。
2.其他合理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及被害人親屬因喪葬事宜發生的其他費用,憑相關票據和證明按實際合理費用支付。
十四)死亡賠償
1.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二十年。
2.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將每增加一年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至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是輕的和重的。輕傷和重傷的賠償標準根本沒法比。我們看不到有些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賠償標準高達幾百萬元,但也只是皮外傷。住了幾天后,醫院也按照這個標準理賠。每一筆賠償都不應由空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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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分為損害賠償,殘疾賠償,死亡賠償,精神賠償三種,具體細則為:
一 損害賠償
1、醫療費
(1)含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2)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3)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二殘疾賠償
1、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3、患者超過賠償期限仍生存的費用處理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死亡賠償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3)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注意: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
4、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5、精神撫慰損害金。
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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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數額,要依據傷情鑒定結果而定,如果造成傷殘的,要依據傷殘的等級確定賠償數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6.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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