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規定。在保險合同糾紛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對合同中的限責條款、格式條款應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示,即應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這類業務對律師的要求高,而且需要很細心耐心。國內這類糾紛做的比較好的,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深圳的權金志律師,他們的律師團隊在這方面比較擅長,口碑、能力都是很不錯的。百度能查到相關資料的。
保險合同爭議有幾種處理方式
保險合同爭議有幾種處理方式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必然會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在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若雙方因保險責任、賠償金額等事項產生爭議,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解決:第一種是協商和解。爭議發生后,消費者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售后及客服工作人員聯系,反饋問題,提出訴求,一般保險公司都會安排專業人員與客戶溝通接洽,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對爭議事項達成共識。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未能達成一致,可以采用第二種方式:申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調解是指,爭議雙方在第三方機構的組織下,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保險糾紛的調解機構一般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法院等。第三種方式是仲裁。采用這種方式的前提是,爭議雙方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或另行簽訂了仲裁協議。如果雙方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就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了。如果是財產保險糾紛,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是人身保險糾紛,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應注意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險合同的糾紛處理方式包括什么
保險合同的糾紛處理方式包括什么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和解。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訴訟解決。訴訟時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起仲裁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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