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死亡賠償由造成意外事故的人給被害人人身損害賠償,具體數額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主要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客觀:意外事故交強險如何賠償,主要內容如下:交強險條款中一般規定按“事故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應在何種限額范圍內承擔,此時保險公司往往將賠償責任理解為事故責任,但格式保險條款有爭議時,應當做出有得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因此應按賠償責任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該條所規定的“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其適用前提應為原告存在過錯。它確立了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駕駛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主張免責。此案中,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1、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賠償費用很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如果適用該賠償限額,不能對受害人進行很好的賠償。
2、從設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目的和性質來看,交強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分散機動車的事故風險,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是一種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險形式,它與一般的商業保險有本質的區別。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法定的,其免責事由也只有一種,那就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責。因此,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均無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不應當減輕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和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如果在受害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減輕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那么就與設立交強險的目的相違背,也體現不出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功能。
4、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的意外交通事故,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方“無責任”,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即使屬于意外事故,機動車一方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交強險保險條款中一般規定按“事故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應在何種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一般將“事故責任”理解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但我認為應該理解為“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機動車方是否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付限額,因此,在對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時,應該按照《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5、即使將“事故責任”理解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是正確的,那么適用無責任賠償限額的前提是,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行人或非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但交通意外事故中行人或非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任何責任,很顯然不能適用無責任賠償限額。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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