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需要工傷認定嗎
工傷認定指的是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職工因為事故受到傷害或者是患上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是視為工傷給予一定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認定通常都是由勞動行政部門來完成。
意外險需要工傷認定嗎?
不一定,意外險不一定需要工傷認定才能理賠,不同的意外險認定方式不同理賠的材料也不同。如投保人購買了航空意外險、學平險等商業意外險,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者是傷殘時,可以直接申請理賠,無需進行工傷認定;如果是工傷,那么是先進行工傷保險基金報銷之后,剩余部分由商業意外險報銷,這類意外險就需要進行工傷認定。
如果是購買了社保中的工傷保險,當上班時遭遇了意外事故,那么工傷保險基金可以依法賠償給付金給勞動者治療工傷的相關費用,同時還會根據不同等級的傷殘等級獲得賠償款也不同,一般的賠償費用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等等。
如果是投保人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受傷了,那么職工本人可以在1年內向單位所在的統籌社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1年內沒有進行工傷認定的,那么則會視為本人自動放棄相關權益。所以說,在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時,一定要及時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怎么認定的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工傷保險認定: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工傷險和意外險的區別
工傷保險和意外險的區別是:工傷險屬于國家強制要求企業繳納的,意外險選擇性繳納;傷險的受益人是企業和員工,意外險的受益人只有個人;工傷險是按月交給社會保險機構,意外險是按年交給保險公司。
一、意外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性質不同:意外險屬于商業保險,保險方與被保險方之間完全是一種自愿的契約關系;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保,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存在的法律關系不同:意外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工傷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
3、實施目的不同:意外險是通過順應人們規避風險的要求而獲取利潤的一種經營行為;工傷保險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4、保費繳納方式不同:意外險的保費是由投保者個人承擔的,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予任何補貼;工傷保險的保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無需繳納。當企業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5、保障范圍不同:意外險的保障是不分時間地點以及受傷原因的,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同時,如果被保者因意外傷害導致殘疾,還可以按比例賠償殘疾津貼;工傷保險只對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二、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
1、工傷認定程序。
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者要提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勞動者提出工傷申請后,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勞動者對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部門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勞動部門認定職工的受傷屬于工傷后,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情況復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作出鑒定結論。
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程序。
最終認定為工傷了,如果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那么職工必須在收到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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