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險賠償標準和范圍是什么?
這里僅供參考:
1.意外死亡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死亡,保險公司可以索賠意外死亡保險金,保額為20萬至100萬;
2.意外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且在意外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為該事故而導致殘疾的,則保險公司可按照被保險人傷殘等級對應的賠付比例*保險金額后,如一級傷殘100%、二級傷殘90%、三級傷殘80%等,保險金額為20萬至100萬;
3.意外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扣除其他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用和免賠額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報銷,保險金額為3萬至5萬;
4.交通事故死亡或殘疾保險: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事故死亡的,保險公司可以索賠事故死亡保險;造成殘疾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被保險人殘疾等級相應的賠償比例*保險金額后理賠一筆保險金,如一級傷殘100%、二級傷殘90%、三級傷殘80%等,保額為100萬至300萬;
5.意外住院津貼: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住院,保險公司可以每天支付一筆津貼,一般為50至150,限制最高支付天數;
6.猝死:被保險人在保障期間猝死的,保險金額一般為10萬至50萬;
7.法定傳染病死亡保險金:等待期結束后,被保險人經保險合同批準的醫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法定傳染病,死亡的,可以索賠保險金,保險金額為10萬至30萬。
意外險怎么賠償標準
一、意外險賠償標準是什么
1、意外險賠償標準如下:
(1)交通費,為搶救生命而發生的救護車輛費用及醫院轉診過程中的用車費用;
(2)誤工費,被保險人因突發急性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3)近親屬探望交通費、食宿費,被保險人連續住院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隨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親友的額外食宿費和交通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什么
1、外來因素造成的,由于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發的,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職業病是由于傷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故不屬于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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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怎么賠償標準
意外險賠償標準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3.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4.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身意外保險最新賠償標準
1.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2.殘疾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
3.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4.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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