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出租車負全責,直接損失肯定包含誤工費,誤工費標準按照上年度當地平均工資計算。如果車有三者險,誤工費由保險公司賠付。
三者車損失首先在交強險內2000元內賠付,如果超過2000元,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可以全部像保險公司索賠,本車要買車損失險。
出租汽車因事故而停駛造成的運營損失,就是常說的“規費”這塊的間接損失,只有受損方將賠償糾紛起訴到法院后,通過判決后,才可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如果通過雙方的協商,這筆費用只有由加害方自己掏腰包。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需要根據當時辦理保險時簽訂的合同來決定,如果合同中顯示誤工費屬于免責條件,則保險公司不會代替賠償,如果沒有表明,則可以賠償。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
損壞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所以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原告獲意外傷害身體殘疾保險金1萬元 補償費5萬元
近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上海首例獲事故責任賠償后要求出租車意外險理賠案件,依法判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簡稱人壽保險公司)賠付乘客原告沈某意外傷害身體殘疾保險金1萬元、補償費用5萬元,并于1月19日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交通事故獲賠償
2011年10月19日23時40分許,沈某乘坐上海通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簡稱通達出租公司)出租車行駛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時,遭韓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碰撞。
交警部門認定,韓某轉彎未讓直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鑒定,沈某右腿骨折,多處軟組織傷,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事故各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沈某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糾紛訴訟。
2012年8月30日,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韓某小型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沈某醫藥費、營養費,共計4625.7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共計94762元。另外韓某賠償沈某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共計6930元。
拿到這些賠償后,沈某偶然得知,通達出租公司已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出租汽車乘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項目及限額分別為:意外傷害身體殘疾保險金10萬元;醫療費用5萬元;補償費用5萬元。
由于事故發生后通達出租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簡稱海博出租公司)收購,于是,沈某便以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將海博出租公司、通達出租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起訴到浦東法院,要求人壽保險公司按照傷殘等級系數賠償意外傷害身體殘疾保險金1萬元;
醫療費2825.70元;補償費用106880元。同時要求海博出租公司、通達出租公司賠償交通費262元、律師費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公證費1000元,以及前述要求人壽保險公司賠償的費用中未獲支持的部分等。
意外險理賠獲支持
本案中,保險合同主要涉及意外傷害身體殘疾保險金、醫療費用、補償費用三項。
關于身體殘疾保險金和醫療費用,海博出租公司、通達出租公司同時認為:“沈某主張的保險金中,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一系列費用已經得到賠償,不應該要求重復賠償?!?/p>
人壽保險公司則對于身體殘疾保險金1萬元沒有異議;對于醫療費,認為沈某已經獲得補償,按照保險理賠細則,不同意賠付。
主審法官張文忠指出,“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以填補損失為原則,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的,不再重復賠付;人身保險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這些都是無價的,在獲得韓某賠償后,沈某當然可以繼續依法要求人壽保險公司賠付?!?/p>
按照費用性質和理賠細則限額等,法院依法判定人壽保險公司賠付沈某意外傷害身體殘疾保險金1萬元、補償費用5萬元;對醫療費2825.70元不予支持。至于沈某要求兩被告出租車公司承擔的律師費、公證費及其他費用,由于依法不應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或已得到韓某賠償等,法院不予支持。
浦東法院發出司法建議
案件生效后,浦東法院孔燕萍法官進一步調研發現,2010-2014年間,浦東法院共受理出租汽車公司作為原告要求商業保險理賠的糾紛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傷的就有26件。但據了解,沈某是浦東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該類訴訟的出租車乘客。究其原因,法院認為,很大程度是乘客作為被保險人對出租車意外傷害保險不知情。
而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06年修正)》第20條規定:“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執行由市場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并且按照規定使用由交通局會同稅務部門印制的車費發票。客運車費中包括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費?!?/p>
1月19日,浦東法院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印制出租車發票時,將客運車費中包含了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費用這一事實印制在發票上,直接告訴乘客,既保障乘客的知情權,也確保其遇險后能夠及時獲得理賠。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滬首例出租車意外險理賠案獲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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