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出現保險合同糾紛之后,有以下的3種處理方法:1、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同存異,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自行解決糾紛;2、仲裁。合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可以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3、訴訟。一方對沖裁結果不滿意的,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1、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3、 訴訟: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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