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有四種處理方式:
(一)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圓滿解決糾紛,并繼續執行合同。
(二)調解:當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客戶可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合同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調解所要求
的其它材料。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爭議具體情況將啟動相關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則和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仲裁做出的裁決,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專門的仲裁機構制作仲裁裁決書。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訴訟: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判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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