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規定為: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未給員工購買社保的,員工可以向社保機構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不能單獨以沒有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為由請求賠償,同時可以公司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依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付,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公司未依法購買社保導致員工損失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相關損失:1.在醫療保險中,賠償員工患病時應由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2.在失業保險中,賠償員工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3.在工傷保險中,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4.在養老保險中,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5.在生育保險中,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員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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