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什么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首頁 > 社保2024-09-10 07:28:20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全文,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參保登記

  一、參保登記

  第一條 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由本人到其戶籍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參加城鄉居保申請,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辦理城鄉居保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特殊參保群體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于當月20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第三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參保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計生、殘聯等部門及有關社保機構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后,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二、 變更登記

  第五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于當月20日前,攜帶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后,在《變更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變更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三 、終止登記

  第六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保關系,并進行終止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終止登記申請,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終止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終止登記表》)。辦理城鄉居保終止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保人員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三)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xx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七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在《終止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于當月20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初審無誤后,將終止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終止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終止登記信息進行確認,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劃入指定銀行,通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憑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支付成功后,終止其城鄉居保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個人繳費

  一、 個人繳費

  第一條 參加城鄉居保的城鄉居民應當按年度繳費,城鄉居保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員可選擇集中繳費、銀行代扣、到銀行直接繳費等繳費方式,按照選定的繳費檔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規定集中繳費期。

  第二條 在集中繳費期內,街道(鄉鎮)服務所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情況表》,交協辦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

  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二條 本著自愿的原則,參保人員可以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城鄉居保養老保險費。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保費的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變更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的人員制發《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以下簡稱“銀行存折”)。

  銀行存折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負責通過街道(鄉鎮)服務所或協辦員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參保人員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縣(市、區)居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并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等反饋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扣款后,應將扣款結果傳至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由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將扣款金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三條 參保人員也可以選擇到銀行直接繳費。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第四條 參保人員在城鄉居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于制度實施時,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的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及以上的,到齡當年可以繳納該年度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繳納;45周歲以上、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該繳納到齡當年的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名單反饋給協辦員,協辦員負責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第六條 當年12月31日止,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二、 財政代繳

  第七條 每年集中繳費期間,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匯總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城鄉居保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繳資金,劃撥到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在財政代繳資金到賬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財政代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三、 集體補助

  第八條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街道(鄉鎮)服務所審核認為符合規定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三份《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補助或資助方簽字確認后,在《集體補助申請表》上加蓋公章。補助或資助方、街道(鄉鎮)服務所和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集體補助申請表》。

  街道(鄉鎮)服務所通知補助或資助方根據《集體補助申請表》及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補助或資助方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集體補助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四、 補繳

  第九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于當月20日前,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補繳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無誤后確認,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意見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后,在《補繳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申請人根據《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補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補繳申請表》。

  第十一條 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打印《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與《補繳申請表》合并存檔,作為登記臺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并從次月起開始記息。

  待遇支付

  一、 待遇申請與待遇確定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按月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同時提醒參保人員繳納當年保險費,應于年滿60周歲當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協辦員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提供的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后,應進行公示,并逐一通知當事人準備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十三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齡當月15日前,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于當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參保繳費情況等待遇領取資格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其個人賬戶進行年內計息結存,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

  第十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參保繳費人員滯后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的,從到齡次月起計發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填寫《參保登記表》。街道(鄉鎮)服務所在審核其參保資格的同時審核其待遇領取資格,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于次月起按標準發放養老金。

  第十六條 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后,修改城鄉居保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有關文字材料存檔備查。

  二、 待遇發放

  第十七條 城鄉居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不遲于當月25日。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折等指定賬戶,同時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向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傳送回盤。

  三、死亡待遇結算

  第十八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應及時報告給協辦員,協辦員在3日內報告給街道(鄉鎮)服務所,街道(鄉鎮)服務所應進行專項登記,并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待遇領取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后30日內,填寫《終止登記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協辦員和街道(鄉鎮)服務所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登記手續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并復核無誤后,打印《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在支付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同時,扣回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

  四、領取資格認證

  第十八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城鄉居保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可采用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公示、數碼照片識別、指紋認證等多種方式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可與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溝通,建立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及時掌握有關戶口注銷和死亡殯葬等信息。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停發之日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農村及城鎮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貫徹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制度整合后的統稱,其內容與“新農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歡迎閱讀2017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2017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1.什么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它與原先的“新農保”和“城居保”是一回事嗎?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農村及城鎮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貫徹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制度整合后的統稱,其內容與“新農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有哪些好處?
答:①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②減輕子女贍養負擔;③增加家庭經濟收入;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3.哪些人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答: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4.如何辦理參保手續?
答: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應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鄉鎮人社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怎么繳法?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在一個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后,一次性繳納。
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能夠享受到國家的哪些優惠政策?
答:參保人按年及時繳費的,政府給予繳費補貼。
7.什么人可以領取養老金?
答: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職生活費的,可以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①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②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按年繳費的;③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年滿45周歲,累計繳費15年以上的。
8.領取養老金的手續怎么辦?
答: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應于到齡當月10日前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原件、銀行存折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申請手續,于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
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有多少,是如何計算的?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生。基礎養老金按國家確定的標準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每人每月標準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計發。
10.個人賬戶是怎么組成的?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生記錄的養老院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資助)、政府繳費補貼等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11.個人賬戶中的余額會計算利息嗎?
答:會。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12.參保人死亡后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13.基礎養老金以后會不會進行調整?
答:各級人民政府依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加發基礎養老金。國家層面將逐步建立城鄉導民基本養老保險金正常調整機制。
14.可以查詢個人參保信息嗎?
答:可以。參保人員只要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賬戶記錄,以及享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15.什么叫中斷繳費?中斷繳費后能否補繳?補繳費后還能享受政府補貼嗎?
答:參保人員在每年年底前,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當年即為中斷繳費。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可以跨年度補繳,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予補助。
16.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能享受什么優惠政策?
答:縣(區)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標準代為繳納。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增加代繳標準。
17.參保人員戶籍發生變化,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18.原先是按每年200元的檔次繳費的,現在家里收入增加了,今年打算按每年500元的檔次繳費,這要如何辦理?
答:這種情況屬于變更繳費檔次,變更繳費檔次需要在繳費前申報,繳費后申請變更的次年生效。辦理程序是這樣的:攜帶戶口簿、身份證(或戶籍證明)、銀行存折(卡)等證件及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也可拿著經村(居)委會審核蓋章后的相關材料手續直接到鄉鎮人社中心辦理繳費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19、退保條件及所需材料
答:參加社保的,在領取社保養老金之后,請攜帶本人參加社保的發票、身份證、社保卡(或信用社存折)先到村委填寫退保注銷表格蓋章,再到鎮人社所核實繳費金額,最后報縣農保局退保,保費將在1-3個月退至個人賬戶中,不退現金。
2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怎樣進行資格認證?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每年3—6月要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本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由鄉鎮人社中心工作人員和村(居)協辦員對本村(居)進行了實地生存認證。異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社保機構寄發《江西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異地居住待遇領取資格協助認證表》,待遇領取人員填寫后經現居住地鄉鎮人社中心或縣級社保機構審核蓋章后,按期寄回戶籍所在地縣級社保機構。戶籍所在地縣級社保機構將從7月起,暫停發放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待遇領取人員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想了解更多的保險知識,可以進入 >> “多保魚講保險”進行免費咨詢!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并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天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一、參保條件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滿60周歲,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不屬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
(一)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二)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個人繳費檔次設定為十檔
1.一至五檔為600元至1800元,檔差300元。
2.六至十檔標準為2400元至4800元,檔差600元。
3.充分考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作為一項“兜底線”的民生政策,適應我市低收入群體特別是貧困邊緣人群的經濟能力,設定一至五檔較低的繳費檔次,促進這一群體逐年連續參保繳費,納入養老保障體系。同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作為一項全額積累的保險制度,繳費全部歸入個人賬戶,設定更高的六至十檔繳費檔次,可以讓經濟條件較好的居民,通過選擇高檔次繳費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
(三)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個人zui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市財政對照個人所選繳費檔次分別給予繳費補貼,檔次設定為十檔。
1.一至五檔為60元至100元,檔差10元
2.六至十檔為120元至200元,檔差由10元提高到20元。
3.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建立“多繳多補”的激勵機制,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
(四)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按照個人繳費900元標準,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或者部分養老保險費。其中:對享受城鄉zui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對未享受zui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zui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50%養老保險費。
(五)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個人賬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四)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依法繼承。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給本人。
四、養老保險待遇
(一)范圍對象
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補助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1.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277元調整為295元;
2.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95元調整為113元;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105元調整為123元;80周歲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15元調整為133元。
五、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一)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當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當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于15年。
(三)參保人達到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
(四)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依法繼承。同時,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補貼。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積極會同市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對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對,并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六、被征地農民參保
(一)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被依法批準征收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被征地農民人數由國土部門按照被征用耕地面積和單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積確定。被征地農民具體參保人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討論提出,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被征地農民以本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被征收土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可以按照40%、35%、30%的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由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討論提出,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被征地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申請用地單位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以外另行支付。
(四)被征地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征地補貼計入個人賬戶。
(五)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預存制度。申請用地單位在辦理征地手續前,應當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存入市財政局開設的預存專戶。不預存養老保險費的,不予批準征地。
(六)被征地農民具體參保人員不能確定的,經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決議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預存費用可用于特殊困難人員按照被征地農民繳費標準優先參保,也可用于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人員集體參保。
(七)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由申請用地單位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以外另行支付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繳費期間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不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在戶籍遷入地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參保人繳費期間戶籍跨省市遷移的,應當在戶籍遷入地申請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并按照戶籍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已經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待遇期間戶籍跨省市遷移的,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仍由戶籍遷出地按規定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相關推薦:

境外房產離婚(離婚境外財產房產怎么分割)

事故證明賠償(只有事故證明書 保險公司怎么理賠)

海上貨損賠償(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賠付)

車險怎么賠償(車險事故全責怎么賠)

強險賠償責任(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