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保險退休金計算如下: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等于(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乘以繳費年限乘以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等于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等于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乘以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 工人、職員退休以后,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本人去世的時候為止。退休費的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一)、(二)兩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在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十五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三)、(四)兩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在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四十;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十五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
(三)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五)項的工作人員,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四)對于社會有特殊貢獻的工人、職員的退休費,可以酌情高于本條(一)、(二)、(三)三項的標準,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第五條 工人、職員因工殘廢,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或者醫生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應該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在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單位,仍然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沒有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機關,其退休費,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直至本人去世的時候為止,其中對于社會有特殊貢獻的,同樣享受本規定第四條(四)項的待遇。
如果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職員,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一)、(二)、(五)項條件,并且其應該領取的退休費的標準高于本條前款規定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時候,其退休費應該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發給。
企業退休工資的計算如下: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革命工作的,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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