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的流程如下: 1、 申請勞動仲裁 , 確認勞動關系 : 關于確立 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21]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 工資 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2、醫院復印住院病案、仲裁裁決書、出事故的證明材料,一年內去申請工傷認定; 3、工傷認定后拿到 工傷 證去勞動局理賠科理賠。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分析】:一、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證人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二、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事發第一現場證人的所見所聞);
三、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工作證、押金條等)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個人申請應提供用人單位情況:(1)、用人單位全程,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2)、工商注冊機關名稱;(3)、法人代表姓名,聯系方式;
五、受傷害人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六、受傷害人委托他人申請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七、全部報送認定材料須為A4紙,有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由勞動部門進行審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1、申請:由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 醫保 科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來訪、詢問,醫保科以書面告知申請須知,并提供《 工傷認定申請表 》。 2、審核: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不完整的當場或者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3、受理: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本局行政部門 管轄 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4、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對提供的 證據 進行調查核實。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5、送達: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受傷害職工和用人單位)。 6、行政復議:當事人、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7、行政 訴訟 :當事人、用人單位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提出工傷認定應提交的資料 1、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 勞動合同 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 勞動關系 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 職業病 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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