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跟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公司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一旦員工出現工傷事故,要按照工傷保險賠償。不過,有些人為爭取獲得更多賠償,又購買了商業保險,那么便可能是出現重復賠償,并且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員工的利益。首先,員工上班期間有以下情形的會被認定為工傷,需要給予工傷賠償: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員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員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員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4、員工患職業病;5、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6、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其次,投保人購買以被保險人的身體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商業保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時,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給付保險金。并且,被保險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的,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獲得賠償,保險人均應按約向被保險人給付合同約定的保險金。因此,按照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理賠要求,其實工傷保險保險屬于強制保險,商業保險由當事人自愿投保,本質上并不相同。所以,當員工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并且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同時要求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最后,員工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報完工傷保險后,不給商業保險理賠的,經協商后也不肯給的,那么建議可以積極去法院起訴保險公司。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工傷保險具有社會強制性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于商業保險,其規范調整屬于商法部門,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金額可根據投保金額大小而不同,體現締約自由性。
法律分析:1、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兩者性質不同,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兩者不沖突,可以相互補充。
2、如果遭受工傷損害的職工購買了商業人身保險,而該職工傷殘或死亡的情形同時符合商業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則受益人享有商業人身保險給付請求權,而不受其是否獲得了工傷保險給付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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