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爭議怎么解決
工傷待遇發生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糾紛。首先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申請用人單位或社會管理組織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能解決的,則需要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職工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住院伙食補助、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發給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但其后違反規定停繳或者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停繳、欠繳期間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住院伙食補助、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發給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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