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申報工傷超期現在應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公司超期申報工傷,用人單位要自行承擔 ——談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第四款在實踐中的弊端 別以為用人單位只要繳納了工傷險,職工受工傷后就一定能從社保經辦機構取得 工傷保險待遇 。最近代理的 勞動爭議案件 中,遇見了兩件這樣的案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工傷險,但是在職工受工傷后,單位卻從社保機構領取不到本應由社保基金承擔的費用?面對巨額的醫療費用,單位只能自行買單,究其原因問題就出在了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社保行政機構申報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公司不給報,我該怎么辦?
在工地干活受傷,左手腕三角骨骨折與公司私了可要多少賠償款如果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報,認定下來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后,治療終結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論享受規定的工傷待遇;如果錯過了工傷認定時間,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如果單位拒絕賠償,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公司不給辦理工傷手續怎么辦
公司不給辦理工傷手續怎么辦法律分析:
單位不配合辦理工傷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先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然后進行工傷傷殘等級評定,傷殘等級評定結束后,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賠償或者是配合辦理工傷索賠程序,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賠償。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醫療費達成協議后,用人單位又拒絕支付的,可依法要求法院發出支付令。如果爭議的表達金額不大,在仲裁時可以一裁終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衍生問題:
公司員工工傷處理流程是什么?員工需要根據工傷流程進行處理: 1、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2、申請工傷認定,由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 3、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員工治療完畢或者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后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鑒定,判定 傷殘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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