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買社保怎么賠償
公司不交社保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也就是單純的針對不交社保的這種做法并不需要進行賠償,不交社保的話是會被除以社保繳費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只要職工不提出離職,公司就不需要另外賠償。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單位不交社保能得到多少賠償 答:單位不交社保的話對于個人而言只能要求其補繳,但是沒有賠償的。 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員工參加社保的話,只能由當地社保機構等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要求對其進行處罰并督促其及時為員工參保,但是并不涉及到對員工的賠償、補償問題。
公司不交社保有什么后果
1、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不交社保是不可以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交納: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五種保險,這五種是強制交的。
2、如果公司不交保險的話,相關部門會對你公司進行處罰,并且影響到公司的一些年審。如果公司不給你們交保險,你們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是免費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認為,凡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6、此外,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7、勞動法之所以這么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動者老有所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有的企業經營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視職工權益,拒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在這里要提醒企業經營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認真遵守,不然一旦出現勞動糾紛,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應當的。
綜上所述,單位不交社保,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需要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勞動者因此而與單位解約的,則勞動者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單位要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有什么?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需要根據情況進行分析,如果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有什么? 1、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欠繳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有權處罰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未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被采取強制措施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同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有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隨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請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二、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如今我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至于實際繳納社保的基數,這就要根據單位的情況來確定了,但對于繳費的比例,法律方面有要求,可供單位自由選擇的余地不大。而要是單位不按照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主要是在轉正之后才開始購買社保的,這些都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此時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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