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企業未給員工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應的待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相應的損失:未繳社保導致員工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金,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賠償失業金損失;未繳社保導致員工患病無法報銷,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賠償醫療保險應當報銷的醫療費;未繳社保導致員工無法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費用,可以要求企業支付;未繳社保導致員工發生工傷后無法獲得賠償,由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未繳社保且無法補繳,導致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領取養老金,可以要求企業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養老金。如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未開設社會保險賬戶),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不服仲裁結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的費用;以不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
償。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公司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一、單位未繳納社保,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
失。
該賠償包括以下費用:
1、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
2、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3、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4、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5、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其它費用。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
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單位未繳納社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
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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