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是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第二是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三是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第四是賠償,工傷鑒定以后,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傷骨折賠償流程:
1、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后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索賠;
2、和單位進行協商,在協商一致后單位支付工傷賠償金額即可;
3、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協調,單位支付員工工傷賠償費用;
4、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安排勞動仲裁裁決,要求單位賠償;
5、在仲裁后任然不支付的,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6、工傷賠償包括:
(1)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2)具體數額須結合本人工資、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等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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