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駁回需要多久再起訴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制度并沒有規定駁回起訴以后再起訴的期限,駁回起訴時人民法院會書面告知具體的原因,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才能立案,比如原告跟案件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被告的信息明確,有民事糾紛的事實跟理由,法院具有管轄權等。
駁回起訴后再起訴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隨時隨地可以起訴,起訴的條件是:
準備好民事訴訟狀。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事實上,如果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一審的裁定有爭議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的,只要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必須立案,因為我國法律制度是保障民事主體的起訴權的。若不符合起訴條件,不管起訴幾次,法院也不會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是:()
A.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rnB.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輕微不合理問題的rnC.不具有原告資格的rnD.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答案】:C
根據《行訴法解釋》第44條的規定,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只有C項屬于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根據該解釋第56條規定,(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3)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上述情形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A、B、D項屬于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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