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卡應該按照下列方法來正確使用:當事人在進行門診檢查、住院治療、或者購買藥品時,應該直接使用醫保卡、身份證來進行結物宏算,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店直接出具上述證件和相關的費用單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晌螞局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醫保卡使用方式如下:
在定點醫院就醫的時出示醫保卡證明參保身份和掛號,個人可直接由醫保和醫院結算該醫保報銷的部分,不需要先支付再報銷;只需要在結帳的時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醫保卡余額或者現金支付。
醫療保險待遇有以下主要內容:
1、醫療期待遇
職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只限于規定的醫療期內。醫療期的長度根據職工本人連續工齡和本單位工齡分檔次確定,最短不少于3個月,最長一般不超過24個月;難以治愈的疾病,經醫療機構提出,本人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醫療期,但延長期限最多為6個月。
2、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又稱病假工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滿1個月以上的,停發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其工齡長短給付相當于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的疾病津貼,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醫療待遇
職工一般可選擇在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合同的定點醫院就醫。其保險待遇項目主要有:規定范圍內的藥品費用、規定的檢查費用和治療費用、規定標準的住院費用。其中,職工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小額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大額醫療費用。此外,職工供養親屬患病治療時,一般僅就某些項目(如藥費、手術費等)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一般為50%)的醫療補助。
醫保的特點如下:
具有"低水平,廣覆蓋"的特點,繳費以低水平的絕大多數單位和個人能承受的費用為準,廣泛覆蓋城鎮所有單位和職工,不同性質單位的職工都能享有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參保人員完成繳費年限后可以終身享受。其次基本醫療保險具有"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的特點;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為原則。
醫保的優勢:
按統一標準享受待遇。同樣的準入條件,收費標準相同,享受的待遇也相同,不存在高低差別。員工門診費用可從個人賬戶中扣除,扣完以后由員工自行付費。員工住院費用按比例報銷:1萬元費用三級醫院報銷86%;1萬至2萬元費用三級醫院報銷88%;2萬至4萬元費用三級醫院報銷92%。如果員工連續幾年不生病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累計滾存。
醫保的缺陷:
每一次住院有一個基本起付線的免賠額,分別為:一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750元,三級醫院1000元,這些費用需要員工自行承擔。甲類藥和乙類藥按比例報銷,進口藥不予報銷,超過4萬元保障額度就得自行付錢。繳納醫保費用一至三個月未交,賬戶將被清零。
關于具體報銷流程,各地可能也存在差異,大致流程如下:
1、 如果是生病住院,在生病住院的三日內,憑社保卡等相關證件到醫院的相關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在出院時可以直接到相關的辦公室辦理報銷結算手續。
2、 發生外傷住院。也需要在三日內憑借身份證和社保卡等有效證件,到醫院醫保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符合醫保的到出院時可以直接辦理結算手續。
3、 發生門診意外傷害的,治療完成后需要攜帶身份證以及門診病歷發票等證件,到醫療保險處進行查實,然后再到醫療保險部門進行報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醫保卡的使用辦法:如果參保人員所支出的醫療費用在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等范圍內的,可以攜帶其身份證明、社保卡或醫保卡、醫療繳費單據、住院單等材料,前往定點醫院或社保經辦機構結算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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