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產品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是:承保產品造成的對消費者或者用戶及其他任何人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由此而導致的有關法律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可獨立承保的責任保險有哪些
可獨立承保的責任保險是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其主要形式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即職業責任保險等。
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賠償民事責任,并被提出賠償要求時,承擔賠償責任的財產保險形式。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他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在合同中無保險金額,而規定賠償限額。責任保險僅承保被保險人的過失侵權民事責任,對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負責任,除特別約定外,通常不包括合同違約責任。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作為其他保險的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不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如汽車保險中的第三人責任險、船舶保險中的碰撞責任險等。另一種是作為主要險別單獨承保。其形式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即職業責任保險等。
責任保險合同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將責任保險作為獨立險種,以單獨的責任保險的方式訂立專門的保險合同進行承保,責任保險例如,責任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汀立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險、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專門性的責任保險合同;第二種是將責任保險作為某一種財產保險的附加險承保,責任保險如在承保貨物運輸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種是將責任保險作為與其他財產保險相聯系的險種獨立承保,責任保險如獨立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什么是產品責任保險
法律分析:產品責任保險是指以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的產品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所謂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公眾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由產品供給方(包括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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