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
1.協商解決,指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于出現的爭議直接進行溝通,消除糾紛,從而對于有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2.仲裁解決,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于消費者和保險公司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決;
3.訴訟解決,指保險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走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外的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并由法院依法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解決。
通過以上關于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內容介紹后,相信大家會對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有個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出現保險合同糾紛怎么辦
摘要:現在的人們對保險的認識還是比較模糊的,面對密密麻麻的保險條款、邏輯復雜的保險合同,往往會產生一種厭煩之感,尤其是在保險合同出現糾紛的情況下,如何在長篇大論的保險合同條款中找到對自己有利的東西是非常難的。下面為大家普及一下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解決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協商解決可以有效節約時間和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彼此增進了解,強化雙方的信任,有助于圓滿解決糾紛,并繼續履行合同。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決,也叫“公斷”。仲裁作出的裁決,有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制作仲裁決定書。申請仲裁必須在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合同時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爭議發生前、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是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受級別管轄和抵御管轄的限制。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應,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解決
調解是爭議雙方在第三機構組織下,通過談判、協商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方式。目前主要調節機構除了仲裁委員會、法院外,還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調節法》也確認了調解的效力。
4.訴訟解決
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這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我國的保險合同糾紛案屬于民事訴訟,與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以及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目前我國針對保險合同引發的訴訟糾紛案件或其他訴訟案件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已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應,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通過再程序申請再審。
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方式有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出現保險合同糾紛之后,有以下的3種處理方法:1、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同存異,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自行解決糾紛;2、仲裁。合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可以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3、訴訟。一方對沖裁結果不滿意的,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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