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每年的保費支出不能高于家庭收入的20%,你的保費支出可能超過了家庭支付能力,建議如果還在猶豫期內盡快退掉一部分。如果已經過了猶豫期只能參考一下方法了。
上策之一——自動墊付保險費
實施方法:對于分期繳納保費的保單,如果超過寬限期仍沒有支付保費的,保險公司可以將保單的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費,以維持合同效力。
優點:如果保單現金價值充足,可以免于投保人繳納保險費,減輕經濟壓力,緩解一時的危機。保險合同的效力尚存,出險后,依然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理賠。
缺點:由于使用了保單現金價值,如在補上現金價值前發生理賠,一旦賠付的保險金與保單現金價值掛鉤,那么保險金就會減少,保障就會受到影響。
適合人群:這種方法是為了緩解一時的經濟危機,并非長久之計。畢竟保單的現金價值很快會用完,而保障的質量也會下降。所以,只適合短期周轉不靈的人士。
上策之二——利用減額繳清
實施方法:在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按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額,作為一次繳清的全部保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使保單繼續有效。
優點:保險公司會將投保人已繳保費分攤到未來繳費期限,使保險合同順利期滿。投保人或能領取保險金,或者保單約定的保障繼續生效。
缺點:由于投保人已繳保費分攤到所有繳費期限,每一期的繳費金額必然比原先合同規定的要減少,投保人的保險權益必然也會比原先保險合同規定的相應減少。可能在出險后不能達到理想的賠付金額。
適合人群:對于經濟問題可能出現較久的家庭比較適用,特別是對保險期間要求較高的家庭。其將現金價值一次性轉為未來若干年保費,解決后顧之憂。
上策之三——辦理展期保險
實施辦法:投保人用現有的保單現金價值作為一次性保費,購買保額不變、保險期間變短的定期保險。保險期間減為多少長短,要視投保人所擁有的現金價值的多少而定。
優點:保險金額不變,可以更好地滿足出險后的理賠需要,經濟較有保障。
缺點:保險期間可能變短,所能享受的保障時間未必理想。
適合人群:由于同樣是一次性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對于經濟困難較持久的家庭比較適用。特別是對保險金額要求較高的家庭。
下策——保單中止與復效
實施辦法:停止繳納保費,令保單效力中止。在可以恢復保單效力的有效期內重新讓保單“復活”(一般為兩年時間),繼續保障功能。
優點:解決一時經濟危機,并能在一定時間內恢復保障,不讓保單徹底失效。
缺點:在保單“復活”前,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理賠,視合同無效。這就需要投保人冒一定風險。
適合人群:短時間內經濟問題嚴重,又不想改變保單的期間、保額等等,并愿意在一定時間內冒“保險真空”的危險。
下下策——退保
首先,退保之后,家庭的這部分保障會全部消失,可能帶來的經濟風險嚴重。
其次,不少人在退保幾年后又想重新投保。這時,由于年齡的增長,保費勢必會高于之前,投保的成本就更高了。
另外,如果身體情況已經不好,不少健康類險種未必可以購買,此時懊惱也為時已晚。
所以,退保這事需要慎重考慮,畢竟買保險不是買衣服,不喜歡就可以隨便扔。扔掉保險不僅浪費保費,讓多年的投入顯得毫無意義,也失掉了保障,重新直面風險。如果不是逼不得已,還是繼續持有保單為好,讓保障繼續、服務繼續。
保費豁免條款也有用
“在分期繳付主險合同保險費期間,如投保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殘,自投保人意外傷害致身故或全殘時的下一個繳費日起,可申請免繳被保險人16周歲以前應繳的各期保險費,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這是一份少兒教育金保險的附加豁免條款。對于意外傷害致殘、身故者的子女來說,面臨嚴重的保費“斷供”危機,此時,這類豁免條款就可以派上用場了。所以,當為年幼、沒有經濟來源者投保時,不妨問問是否可以附加保費豁免條款,這樣一旦給付保費的一方發生意外無法支付,保險保障還是可以繼續。
需要提醒的是,保費豁免條款擁有不少限制。例如當經濟來源一方恢復工作能力后,還是需要由其繼續支付保費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看時間而定。如果保險有60天的寬限期,那么在寬限期內,即使投保人沒有交納保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承擔保險責任,不過要從支付的金額中扣除其欠交的保險費。但若過了這60天寬限期,投保人依舊沒有交納續期的保費,那么保險合同將會中止。保險中止后,只有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申請,并辦理復效手續,該保險才會重新恢復效力。
以上針對的是長期保險,因為短期保險是沒有保險寬限期這一說的。在保單失效的2年內,客戶可以申請保單復效;但如果超過2年而沒有申請復效,保單將永久失效。
復效步驟是什么?
1、投保人填寫好申請書提交給保險公司。
2、保險公司會重新審查被保險人的健康情況、職業變化、家庭背景、資產情況等各方面的詳細信息。需要的資料可能會比第一次投保保險時需要的更多,并且每一項都必須符合保險公司預期條件才有可能成功復效。
3、投保人需將滯納金,也就是從保險續期的第一天開始到復效成功后這期間所有的保險費和中間產生的利息,交給該保險公司。成功復效的有利條件之一是被保險人沒有曾經退保的經歷,同時全部歸還保單質押貸款。
4、保險公司同意投保人提出的想要復效的申請。到這一步才算是成功復效。如果最終該公司沒有同意投保人的申請,那么復效就是失敗的,保單狀態就將一直保持中止期。等到超過了兩年期限,即超過了保單的終止期,保單就自動終止作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且投保人不會再有復效機會。超過終止期后被保險人只能拿到保單的相應現金價值。
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未支付保險費的法律后
一、在投保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效力并不立即中止,而是再給投保人六十天的寬限期,在此期間,保險合同的效力仍然維持。投保人只要在六十日期滿前支付當期保險費,保險合同就繼續有效不需任何手續。超過60天至2年內屬失效期,合同失效但可以辦復效。補交保險費,但要補利息。但如果超過2年未交,就合同終止了,補交也不行。
二、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也就是減額交清)。即用減少保險金額的辦法來折抵投保人未交的保險費,因為保險金額的大小與繳納保險費的多少是成正比的。因此,本條規定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以折抵投保人未按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從而繼續維持合同的效力。根據本條規定,如果采用這種辦法,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而不能隨意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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