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也是我們平時所熟知的五險中的重要成分。養老保險即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也是大家比較關心養老保險的問題,養老保險是關于未來的重要保障。一、企業養老保險怎么計算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自核準次月起享受養老金。養老金標準按照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計發,具體如下:(一)正常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月;(二)提前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人力社保部門核準退休之月;(三)因工作需要后延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后延繳費滿整年度之月;(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延長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繳費滿15年之月;(五)工傷醫療期內人員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參保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延誤辦理退休手續期間以及后延繳費未滿整年度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達到退休條件以后調整養老金增加部分累計計算。二、基本養老金構成的規定1、社會統籌養老金:社會統籌養老金來自于由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等構成的社會統籌基金,根據個人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社會統籌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和本人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2005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了改革,建立了“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并采取了“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改革方式。具體是:“新人”,即《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中人”,即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后退休的參保人員。由于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鑒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關鍵是解決好“中人”的過渡問題,為保證改革的順利推進,國發[2005]38號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在過渡期實行特殊的過渡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老人”,即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以上就是企業養老保險怎么計算的介紹。由于養老保險是對于我們來說非常重要的保障,所以朋友們在查詢養老保險的計算方式的時候一定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查詢。
法律客觀:養老保險金計算辦法計算養老金其實質就是如何計算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公式是:(一)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l+a2/AZ+....+an/An)/N公式中,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例如:一名男職工,2010年其60歲退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66元。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個人賬戶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為0.6。那么,他的基礎養老金=(3566元+3566元*0.6)+2*15*1%=427.92元。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50000元/139=359.79元;上列兩項合并,他的月基本養老金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1、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于(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3、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4、公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1、國家法定的企業 職工退休年齡 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拓展資料; 如果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后再按月領取 基本養老金 ; 也可以轉入新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或者城鎮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 養老保險待遇 。 繳納社保的時間比較晚,或者因為工作的原因,中間隔了很長時間都沒有繳費的,不在同一個城市繳納的人。可以選擇躉繳,一次性繳清中間的差額,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 領取養老金 了。 如果只差一兩年就滿15年的話,建議自己繼續繳納,直到滿15年,再領取 養老保險金 。這樣相比之下,比較劃算。
法律客觀:《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職工 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待遇的內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每月按規定標準發給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補助費、易地安置車旅費、住房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均按規定的標準執行。 離休待遇,實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主要內容有:(1)頒發離休干部榮譽證,提高干部級別。(2)原下資照發,并每年按離休前標準工資增發一定月數的工資作為生活補助費,還按規定標準每月加發補貼。(3)享受公費醫療和司局級以上干部的保健醫療。(4)按規定標準發給 安置補助費 和護理費。(5)其他非生產性福利待遇與同級在職干部相同。 退職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主要內容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法律客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規定具體如下: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城鎮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為被保險人。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負責登記、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具體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第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和管理工作;審計機關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第六條北京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北京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服務。第八條鼓勵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年金,提倡被保險人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需要注意的是,養老保險待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根據條件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進一步鞏固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制度;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養老金調整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相聯系的機制;推動養老保險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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