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中,投保人(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他們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單或保函作為擔保憑證,從保單保函的形式上來看,具備了保證擔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質上并非保證擔保關系。一是保險人并不以保證人的身份出現,保單保函賠付費用支出性質屬于保險索賠;二是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責條款,與保單保函中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相沖突,不符合保證擔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將保單保函看做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保證擔保,但嚴格限制,需要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授權或決議,但目前就其他地區的案例中未見到相關文件。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出現,是適應了時代的發展,也是一種新的保險方式,他能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即將保險產品設計為一種虛擬的擔保物,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該險種中, 財產保全 申請人在本保險產品中的地位為投保人。保險 公司 在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中是提供“擔保物——保險產品”的主體,保險公司不是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中的擔保人,其就像一個生產出“實物產品”的生產者一樣,將其產品賣給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財產保全申請人以其購買的產品作為擔保物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保險公司的義務,按照保險條款及保單的固有內容履行保險義務。 該種擔保方式,是將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 作為一種與金錢擔保、物保作用一樣的擔保物,在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保險產品的合約,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 訴訟保全 責任險的創設,是對 民事訴訟 財產保全制度的創新。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財產保全擔保規則,但并沒有限制擔保物的形式。訴訟保全責任險則既具有財產保全擔保規則的作用,又能打破擔保規則的局限性,由保險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降低訴訟雙方當事人及 法院 的保全風險。 訴訟過程中,當申請人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請人的風險又有利于保護被申請人之合法權益。從 保險法 律關系看,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為投保人,被申請人為保險受益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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