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是強制執行的嗎
司法拍賣是強制執行。
司法拍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財產被查封、扣押或者被評估價值低于債權數額。
2、財產屬于可以被拍賣的財產:司法拍賣的財產一般包括不動產、動產、股權、知識產權等。
3、已經經過法律程序:司法拍賣必須經過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訴訟、判決等程序,否則拍賣無效。
4、公示期已經滿足:司法拍賣前需要進行公告或公示,一般公告期為30天,公示期為10天。
5、拍賣保證金已經交納:拍賣參與人需要交納一定的拍賣保證金,以確保其認真參與競拍。
司法拍賣的流程一般如下:
1、拍賣公告:法院會在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上發布拍賣公告,公告中會詳細列出拍賣的物品、拍賣時間、地點、起拍價等信息。
2、查看物品:拍賣前,參與拍賣的人員可以前往法院或拍賣公司等指定地點,查看拍賣物品的具體情況,如房屋的位置、面積、裝修、狀況等。
3、繳納保證金:參與拍賣需要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一般為起拍價的10%到20%左右,以便確認參與者的誠意和能力。
4、競價拍賣:在拍賣當天,參與者需要到指定的拍賣地點,進行競價拍賣,最高價者中標。
5、確認成交:拍賣結束后,法院會對競拍結果進行確認,確定中標者,簽訂成交確認書,繳納剩余款項,領取相關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在參與拍賣前,需要對要競拍的物品進行仔細的評估和調查,以便更好地確定競拍的價值和風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法拍賣流程以及規則?
司法拍賣流程以及規則如下: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后,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并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準許,但不是應當。
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準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司法拍賣方式
目前一般情形都采用網絡司法拍賣形式進行拍賣,但網絡司法拍賣不能夠完全取代傳統司法拍賣,并非所有的物質都可以上網拍賣,當涉及到一些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的拍賣標的,可能仍需要采取傳統的拍賣方式。
司法拍賣的種類
具體而言司法拍賣包括法院強制拍賣,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法院強制拍賣指的是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并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后將價款交付債權人。
而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來委托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的。
法院拍賣的房子新規定
法院拍賣的房子,指的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屋,通常簡稱為“法拍屋”,也有稱之為“銀主盤”。但是法拍屋并不一定是從銀行查封而來的,私人查封也有。多數房屋都有向銀行貸款,銀行貸款出去時都會辦理設定抵押權,拍賣時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決定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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