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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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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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指的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按照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當前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對于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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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的近因是指什么
直接促成結果的原因。保險是意外保險,保險近因原則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在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
課程介紹之保險的基本原則:近因原則
(一)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的、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
近因原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于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反之,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于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
(二)近因原則的運用
損失與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而,要確定近因,首先要確定損失的因果關系。確定因果關系的基本方法有從原因推斷結果和從結果推斷原因兩種方法。從近因認定和保險責任認定看,可分為下述情況:
(1)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
若保險標的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則該原因即為近因。若該原因屬于保險責任事故,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該原因屬于責任免除項目,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損失由多種原因所致
如果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因,則應區別分析。
1.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導致損失
多種原因同時發生而無先后之分,且均為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則應區別對待。若同時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負責全部損失賠償責任;若同時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于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任何損失賠償責任;若同時發生導致損失多種原因不全屬保險責任,則應嚴格區分,對能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保險人只負保險責任范圍所致損失的賠償責任;對不能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則不予賠付。
2.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導致損失
如果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導致損失,前因與后因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則最先發生并造成一連串風險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險人的責任可根據下列情況來確定:
第一,若連續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負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如船舶在運輸途中因遭雷擊而引起火災,火災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對一切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若連續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于責任免除范圍,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若連續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不全屬于保險責任,最先發生的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而后因不屬于責任免除,則近因屬保險責任,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四,最先發生的原因屬于責任免除,其后發生的原因屬于保險責任,則近因是責任免除項目,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導致損失
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是間斷發生的,在一連串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有一種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并導致損失,則新介入的獨立原因是近因。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故,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近因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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