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內容是什么?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他們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明確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險合同的前提。因為合同訂立后.有關保險費的請求支付、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險發生原因的調查、保險金的給付等事項,無不與當事人及其住所有關。此外,如果因為合同的履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那么合同主體的姓名和住所對訴訟管轄、法律適用及文書的送達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保險合同中還應載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在人身保險中,對被保險人除姓名和住所外.還須載明其性別、年齡、職業等。
(二)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在財產保險中,是各種財產本身或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在人身保險中,則是人的生命和身體。
不同的保險標的,面臨的危險的種類、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適用的保險費率也有差別,許多險種就是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劃分而設計的。明確記載保險標的,目的在于判斷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無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存在與否,直接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同時,可以確定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標的也是確定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基礎。如果沒有保險標的,不僅保險保障失去了指向,保險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于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由于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責任免除是對風險責任的限制,它約定了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一般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風險即損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事項不僅要明確列明,還要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即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訖時間,亦是保險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一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計算,也可按一個運行期、一個工程期或一個生長期計算。保險期間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保險責任開始時問是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從保險法的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不是一個概念,三者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嚴格區別。
(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要根據保險價值來確定;在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中,一般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依據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商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還有些責任保險在投保時并不確定保險金額;在人身保險中,由于人的生命價值難以用貨幣來衡量,所以不能依據人的生命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而是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保障需要與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需要注意的是,保險金額只是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實際賠償金額在保險金額內視情形而定。
(六)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為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賠償責任的對價。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經支付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換得保險人的承諾,取得保險賠償或給付的權利。保險合同如無保險費的約定則無效。保險費的多少,主要取決于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這兩個因素。保險金額大,保險費率高,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就多;反之,就少。保險合同中還應約定保險費的具體繳付方式和時間,如是采取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是人民幣付款還是外匯付款。
(七)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由于保險人對不同險種的承保方式各異,保險金的給付辦法也不盡相同,并且,保險金的給付,關系著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實現。因此,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應該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增強其嚴肅性。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根據這些規定,在合同中載明違約責任條款,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爭議處理,是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后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議、仲裁和訴訟3種。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態、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保險合同的履行等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以上3種方式加以解決。保險合同應明確爭議的解決方式,從而有助于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九)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保險合同中必須寫明訂立合同的時間,而且須十分具體,即要寫明訂立的年、月、日。因為訂立合同的時間是確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危險是否發生或消滅、保險費的繳納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時間等的重要依據。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以使與保險標的有關聯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因保險而產生消極影響。這些約定往往因保險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如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般都列有被保險人對危險程度增加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有防災防損義務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積極施救等義務的約定。在有些保險合同中,還列有關于第三者責任追償的約定等。
中國人壽百萬身價如意行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壽如意隨行兩全保險利益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如意隨行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如意隨行兩全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十八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三十年。
第四條 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本合同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105%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125%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二、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年滿七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扣除已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余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年滿七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余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三、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年滿七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上述第二款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3倍給付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四、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約定的客運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年滿七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上述第二款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3倍給付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五、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飛機,自踏入航班班機的艙門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機的艙門為止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于年滿七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上述第二款的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3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六、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125%給付滿期保險金。
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均只給付一次。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猝死;
三、被保險人因流產、分娩;
四、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七、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違反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為;
二、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車時,在車廂外部所遭受的意外傷害。
因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航空意外傷害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
本合同保險費交付方式為分期交付,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和十年兩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八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能夠證明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資料;若保險合同任何一方對殘疾程度的認定有異議,則以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為準。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出具資料或進行司法鑒定。
第九條 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和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申請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自駕車意外傷害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客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航空意外傷害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申請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
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基本條款與本合同利益條款相抵觸的,以本合同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 釋義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私家車:指在境內登記、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業性運輸(非營運),且行駛證記載所有人為個人的9座以下(含9座)汽車,并須符合以下規定:
(1)符合汽車分類國家標準(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車定義;
(2)有合法有效行駛證;
(3)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
(4)不包括以下車輛: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工程作業車、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公路養護車、清障車、救援車、灑水車、清掃車、拖拉機、公司(單位)上下班班車以及農用車輛。
客運交通工具:指領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行駛執照、營運執照,以運載乘客為目的的機動車、水上交通工具、軌道交通工具。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后駕駛: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戰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沖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猝死:指由潛在疾病、身體機能障礙或其他非外來性原因所導致的、在出現急性癥狀后發生的突然死亡,以醫院的診斷或公安、司法機關的鑒定為準。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潛水: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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