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江門市為例,申請生育保險待遇津貼的方法如下:
一、如用人單位已墊付參保人生育假期工資:
(一)若參保人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那么參保人僅需提供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待遇申請表(用人單位加具是否墊付生育津貼的意見),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計劃生育服務證;
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無需提供此證明),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加具醫療機構疾病診斷專用章),用人單位提供的銀行賬戶(財政統發工資人員,單位需提供財政國庫賬戶)。
(二)若參保人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2個月,繼續繳費至滿12個月后的職工,除了提供上述(一)所涉及的證明,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屬于勞務派遣的,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職工就業期間所有的工資支付憑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
(三)若參保人為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除了提供上述(一)所涉及的證明,還需提供外國人或港澳臺地區人員就業證(單位蓋章)以及外國人或港澳臺地區人員結婚證明(單位蓋章)。
二、如用人單位未墊付參保人生育假期工資:
(一)若參保人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需提供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待遇申請表(用人單位加具是否墊付生育津貼的意見),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計劃生育服務證,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施行計劃生育無需提供此證明);
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加具醫療機構疾病診斷專用章)以及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屬于勞務派遣的,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
(二)若參保人是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則需提供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待遇申請表(用人單位加具是否墊付生育津貼的意見),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計劃生育服務證,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施行計劃生育無需提供此證明);
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加具醫療機構疾病診斷專用章),外國人或港澳臺地區人員就業證(單位蓋章)以及外國人或港澳臺地區人員結婚證明(單位蓋章)。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津貼的條件
1、本市戶籍(含農村戶籍)的生育婦女,無論在職或失業,參加過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個人賬戶的。
2、非本市戶籍的從業婦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在單位工作、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五險)期間生育的。
3、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6個月以上。繳費以正常參保繳費時間為準,正常參保繳費前的補繳時間不能計算在內。
以上內容參考 江門市人民政府-如何申請生育保險待遇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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