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分析:企事業單位必須要給所有在職職工(包含試用期的職工)繳納社保,否則就是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第三項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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