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休人員 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一、到齡 退休養老金 怎么計算?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過渡性養老金標準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低于1的,按1計算。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后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養老金一次性結算,同時終止 養老保險關系 。一次性養老金領取額按下列公式計算:一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 二、根據最新的 養老金計算 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于(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1、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保險金在正常退休條件下,養老金的領取年齡:凡是男子年滿60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年,在正常退休條件下可以領取養老金。
2、其中,女性工人退休年齡是可以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即符合退休條件的女職工,因工作需要按照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制度的相應操作辦法,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一個月后,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以及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遲,延遲的年限最短不少于一年,最長不超過55周歲。
3、另外,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以后,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按照退休時所在的工作崗位來確定。即生產崗位操作年滿50周歲,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自《勞動法》施行之前,企業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擔任的工作職位以及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作職位,都確定為管理技術崗位。
4、綜上所述,2017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年齡新規定:凡是男子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在正常退休條件下可以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
(1)喪葬費。
(2)一次性撫恤費。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 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來源;百度百科養老保險金
單位不給交納養老保險金是違反規定的。詳細可查閱《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第二條。
《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
1、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2、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3、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4、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并指導實施。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后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后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于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征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養老保險制度
百度百科-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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