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 2023年農村基礎養老金的規定
農村養老保險可以補交嗎?
農村養老保險可以補交。
農村養老保險一般是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而根據相關規定來看,如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距離養老金領取年齡(60周歲)不足15年,那么可以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但是補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如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距離養老金領取年齡(60周歲)超過15年,那么應當逐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值得一提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允許一次性補繳的,也就是說,如果參保人已經60周歲,但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那么可以申請一次性補繳,但是補繳年限+已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且補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此外,若是個人已滿60周歲,但此前從未繳納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那么其實是可以申請一次性補繳15年的,但是補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農村養老保險如何補繳:
參保人可攜帶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或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需要補繳的提出補繳申請。
一般來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補繳2019年1月1日以前年度保費的,由人社部門受理、稅務部門征收;補繳2019年度及以后保費的,由稅務部門受理并征收。
一般來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可由參保人自行選擇繳費檔次,比如安徽蕪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可以選擇按照每人每年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4000、5000、6000的其中一個檔次進行補繳。
了解農村養老保險的最新政策
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養老保險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了更好地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讓大家了解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
一、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概述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政府為農民提供的養老保障制度,它是由政府和社會共同參與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主要包括:
1.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為農村居民提供的養老保險,主要是為農民提供養老金,以及醫療、護理等福利。
2. 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政府為農村居民提供的社會保障,主要是為農民提供低保、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
3. 農村居民養老服務:政府為農村居民提供的養老服務,主要是為農民提供養老服務,包括養老院、養老社區等。
二、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實施
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實施主要包括:
1.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府將為農村居民提供養老金,以及醫療、護理等福利,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
2. 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政府將為農村居民提供低保、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保障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
3. 農村居民養老服務:政府將為農村居民提供養老服務,包括養老院、養老社區等,保障農民的養老服務權益。
三、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優勢
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優勢主要有:
1. 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政府通過實施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農民提供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
2. 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政府通過實施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農民提供低保、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
3. 改善農民的養老服務:政府通過實施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為農民提供養老院、養老社區等養老服務,改善農民的養老服務。
四、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建議
為了更好地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政府應該采取以下政策建議:
1. 加大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為農民提供更多的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
2. 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管理: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管理,確保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得到有效的使用。
3. 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服務:政府應該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服務,為農民提供更好的養老院、養老社區等養老服務。
五、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實施
為了更好地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政府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強政策宣傳: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讓農民更加了解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
2. 加強政策執行: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確保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得到有效的使用。
3. 加強政策監督: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監督,確保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護理等福利得到有效的使用。
六、總結
農村養老保險是政府為農民提供的養老保障制度,它是由政府和社會共同參與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服務,以保障農民的養老權益。
中國農民養老金政策
2023年農民養老政策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具體繳費和領取條件需要根據當地政策來執行。
農民養老政策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養老保障的政策。目前,主要有兩種類型的農民養老保險,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和地方共同出資設立的,旨在為參保人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到2020年,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應達到90%以上,其中農村地區覆蓋率應達到80%以上。因此,在2023年,基本養老保險仍將繼續實施并發揮作用。另一種是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該保險由地方政府設立,旨在為農村居民提供養老保障。按照規定,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年滿16周歲后可以自愿參保,并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繳納相應的費用。在2023年,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也會繼續實施。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繳費和領取條件需要根據當地政策來執行。因為不同地區的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具體情況還需要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或專業人士。
如果農民養老保險領取條件不符合,是否還能夠獲得其它社會救助?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農民養老保險領取條件不符合,依然可以享受其它社會救助。目前,國家和地方都出臺了多項社會救助政策,以保障特殊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例如,可以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同時,還可以通過慈善捐贈、社會組織援助等渠道獲取幫助。
農民養老政策對于我國廣大農民提供了重要的養老保障,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等。雖然具體執行細節會根據當地政策而不同,但總的來說,政府和社會都在為農民提供幫助,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時,農民自身也需要注重養老儲備,適當進行理財投資,以保證自己的養老金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
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并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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