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造成的身體及精神傷害。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對于給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普法內容
一、家暴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1、主體是家庭成員之間;
2、家庭成員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肉體摧殘式,直接通過一些傷害手段讓受害人的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2)精神迫害式,通過一些言語讓受害者的精神受到極大的損害;
(3)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進行性行為,或者發生性行為的方式讓配偶無法接受;
(4)虐待體罰式,通過打罵、不給看病、強迫勞動等方式對受害者進行虐待;
(5)經濟虐待式,通過拿走全部工資、限制其花錢等行為在經濟上進行虐待。
3、家暴需要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結果,這里的傷害可以是身體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4、一般情況下,家暴存在一定的次數,雖然法律在認定家庭暴力時,并不要求經常性和持續性,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于家庭內部,存在一定的隱蔽性,因而在有些情況下,需要存在一定的次數;
5、要區別家暴和一般的家庭沖突,如果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糾紛,就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
二、當事人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保護好自己,避免正面沖突;
2、向家人、親屬、警察或者相關機構進行求救;
3、可以尋找相關組織進行幫助,愿意繼續生活的,可以讓其進行調解,讓對方知道家暴的違法性;
4、心理產生問題的,應當盡快尋求心理醫生的幫助;
5、盡量收集以下證據:
(1)鄰居或者朋友們的證人證言;
(2)可以對傷口進行拍照,這個也可以用作證據;
(3)錄音錄像,監控有拍攝到家庭暴力畫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監控錄像;
(4)施暴方的自認書、悔過書或保證書;
(5)居委會、婦聯有出面調解的,可以讓這些機構出具書面材料;
(6)報警的,可以提供報警記錄和警察的處理結果的材料;
(7)去醫院就醫的,應當保留相應的驗收報告。
6、危急人身安全的,應當盡快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然后及時和對方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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