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如何進行背書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如下圖)。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被背書人名稱。
2、背書人名稱。
3、背書人簽章。
4、背書日期。
并且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中轉讓時,以背書的方式進行。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后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后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
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擴展資料:
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
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
背書轉讓后,轉讓人并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并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
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背書
中國銀行電子承兌匯票背書怎樣轉讓?
請您使用經辦人的U盾登錄企業網銀(PC官方版 v19.3.27.0)后,在匯票服務—電票背書—背書申請頁面,選擇需要背書轉讓的電票,在頁面下方填寫被背書人賬號、被背書人名稱、被背書人開戶行名稱、被背書人開戶行行號信息后,點擊提交,然后退出企業網銀,使用授權人的U盾登錄后,在匯票服務—電票授權頁面對提交的背書申請進行授權。
中國銀行電子承兌匯票如何背書轉讓具體步驟:
1、當企業收到票據后,網銀經辦操作員可在“匯票服務”——“電票背書”——“背書申請”下,進行票據的背書(轉讓)操作;
2、經辦人員勾選需要背書(轉讓)的票據,填寫“被背書人”信息(賬號、名稱、開戶行),完成后點“提交”;
3、再由授權人員登錄網銀進行授權操作,操作完成后將發送對方企業。
拓展資料:
一、電票與紙票的區別
其實,電票和紙票在票據權利方面沒有區別,區別在于票據存在形式和流通的形式:
電票:數據電文形式;電子簽章;網絡傳輸
紙票:紙質實物票據;實體簽章;人工傳遞
二、相對于紙票,電票有哪些優勢
1、交易效率更高了
開票方面:紙票的申請必須到柜臺辦理,但電票不一樣,企業通過網銀就能申請電票的簽發,時間縮短了1-2天。
收款方面:電子匯票都是以人民銀行系統登記信息為準,所以無需審驗票面信息,票友也無需煉就一副火眼金睛去辨別票據真假了。
背書方面:電票采用電子簽章的方式,這樣就能避免出現以往紙票背書的書寫不規范、蓋章錯誤、印章不清楚等問題。
2、交易成本變更低了
紙票的交易會受到地域限制,但是電票可以不出戶就能完成交易。不需再承擔紙票的因郵遞、查票等而產生的費用,節省傳遞成本、查詢成本、在途資金和時間成本。
3、交易風險更低
因為電票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存在,電票的信息全部存儲在ECDS(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集中登記處理。
ECDS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設的全國性商業匯票系統,具備金融級的系統安全及信息災備保障,能保證票據安全性,徹底杜絕假票和克隆票,規避票據遺失、損壞的風險。
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嗎
法律分析:
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的方法如下:
1、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時,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2、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鑒豐金融覺得因銀行承兌匯票背面只有兩個背書欄,在實際操作中可能不能滿足匯票多次背書轉讓的需要,但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承兌匯票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或粘單與粘單的騎縫處簽章。
3、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背書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承兌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 背書是票據轉讓的一種方式,通過背書可以將票據上記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行使,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背書的主要特點是:背書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背書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背書是持票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背書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轉讓票據上的權利。在匯票持票人背書轉讓匯票權利時,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有關的記載,并且應該將匯票進行交付。由于匯票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所以匯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書人不愿意將此匯票繼續背書流通下去,也可以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此匯票就屬于不能夠背書轉讓的匯票。此種匯票的轉讓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況下,匯票時不能夠繼續轉讓的,但是如果被背書人繼續轉讓此匯票,則背書人對在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以后取得票據的權利人不承擔義務。這種做法就限制了票據的流通性,保護了當事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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