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的執行問題
絕大部分的犯罪分子在法院的判決前后都是被羈押的,失去人身自由,而對其判處的罰金刑又是具有強制性的刑事責任,所以,對罰金刑的繳納、執行要比經濟、民事、行政案件復雜困難。應注意確定罰金的履行期限以及在期限屆滿后所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修訂后的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或者分期繳納”。但是“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如何指定 是限制其在刑滿后繳納還是在服刑期間繳納 筆者認為,應結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掌握,對于經濟條件較好、單處罰金或者判處的自由刑在一年以下的,可以限制犯罪分子在短期內或刑滿后一至三個月內一性繳納,對于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其在服刑期內和刑滿后分期繳納。同時法院應當制定相應的配套執行措施,避免因時間長久使執行落空。
但是,犯罪分子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不繳納或者無法繳納的,根據法律規定,對于不繳納的,法院應當對其強制繳納。通過查封變賣犯罪分子財產,凍結其銀行存款等方法強制執行,如果犯罪分子與其父母等親友共有的財產,應當予以進行分割后,將犯罪分子的份額收歸國有,而不能將其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全部強制執行,否則就違反了罪責自負,不株連無辜的刑法原則性規定。如果犯罪分子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致使無法繳納的,經查證屬實予以酌減或免除繳納。不能抗拒的災禍,是指出于被執行人意志以外的,不能為被執行人本身的力量所能抗拒的天災人禍,如被執行人故意制造災禍,逃避繳納罰金的應當除外。但是,犯罪分子有財產其為了逃避繳納而將財產轉移或隱藏,致使法院無法強制執行的,應當追究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如果犯罪分子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予以追繳,但是,這樣做,人民法院就要經常性的調查了解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對其進行跟蹤監控,必定要花費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同時犯罪分子沒有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時,責令犯罪分子向其親友借款繳納罰金,這樣既保證了罰金刑的按期執行,同時也將加強犯罪分子親友的責任心,進一步協助政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為切實保證罰金刑得到順利執行,筆者認為可以實行罰金預繳制度,即在案件審理期間,責令被告人或動員其親屬將被告人個人所有的錢財,按照人民法院預訂的金額交到法院,待案件判決生效后執行。實行這一制度,并不違背“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或者分期繳納”。相反,可以進一步說明被告人有悔罪誠意,應當等同于“積極籌款退贓,認罪態度較好”,在對其確定自由刑時予以酌情從輕,這樣做,既是保證罰金刑順利執行的有效措施之一,不致于使法院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同時也節約了法院今后執行費用的支出。
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罰金刑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涉及的是財產型犯罪,如盜竊、搶劫、詐騙等,而犯這些罪的,修訂后的刑法均增加規定并處或單處罰金。筆者認為,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罰金刑弊大于利。我國實行的是九年義務教育,未成年人接受完義務教育的年齡大約是15周歲,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勞動法規定,禁止招收童工,由此說明未成年人除接受贈與,繼承遺產以外,就沒有經濟收人,其犯罪后就無法承受罰金刑的財力,因此,如果對其判處罰金,大多要由其父母或親屬即監護人代為繳納。雖然從民事法律角度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親屬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監管職責,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負有賠償責任和義務,但是,從刑事法律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僅能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罰,我國刑罰的原則是罪責自負,不株連無辜,而罰金刑也是一種刑罰,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代為繳納罰金,實質上是對監護人進行刑事處罰,株連了監護人。同時,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代為繳納的,執行起來往往更困難,不僅會造成新的執行難,而且還會使涉世未深的未成年罪犯產生金錢萬能,錢能贖罪的錯誤認識。因此,除極少數未成年罪犯有接受贈與或繼承遺產等經濟來源外,對其適用罰金刑時應當嚴格限制。
根據上述實際問題,筆者認為,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罰金刑時可以借鑒法國刑法典關于罰金刑緩刑制度的規定。罰金刑緩刑制度是指法院基于一定的條件,對宣告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刑罰的執行,緩刑期內沒有發生撤銷緩刑的情況,其罰金的宣告失去效力的一種制度。其適用條件是沒有經濟收人的未成年罪犯??简炂谙藓统蜂N條件,可以參照我國刑法關于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從嚴掌握,即考驗期應當長些,可以確定在5年以上1O年以下,這樣更有利于對其的考察教育;撤銷條件是在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除此,其違法違紀應當受行政處罰的,也必須撤銷緩刑。未成年罪犯在適應社會,從未成熟走向成熟的這一時期內,有了上述條件的約束,可以進一步預防其重新犯罪,也有利于對其教育改造,同時避免了執行罰金刑時株連他人等諸多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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