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的辦理如下:
1、攜帶資料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1)由申請者簽署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1份;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或實景照片(不小于4寸,畫面清晰可見)、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清單;
(5)員工身份證雙面復印、健康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6)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雙面復印、核對原件);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申請材料、現場核查;
3、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怎么寫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怎么寫如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 (2009年第二版) 致申請人 歡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我們遵行“以申請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承諾盡可能為您提供方便和幫助。為使您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過程、知識有一個基本了解,我們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單》,敬請留意。 提請注意:本告知單所載內容屬一般介紹性質,如有疑問,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也可以登錄“ www.BAIC.gov.cn ”網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許可咨詢窗口咨詢。 印刷時間:2009年12月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法律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行政法規: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規章: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條例》等。 收費標準 辦理食品流通許可不收取費用。 申請方式 申請人除直接到食品流通許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外,還可以通過郵寄、電子數據交換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請行政許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應當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請書格式文本。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詳實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委托文件等。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有關申請文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件簽字、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受理審核時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予以受理或者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有特殊情況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對申請人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時通知申請人提交與傳真、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書面文件原件。審核機關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書面文件原件之日起開出《許可受理通知書》,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審核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當場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不再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變更、注銷時限與之相同。 食品流通許可管轄 食品流通許可管轄與登記注冊管轄一致。申請人應當根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按屬地管轄范圍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 市工商局受理許可管轄范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不含)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注冊資本500萬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西客站地區、天安門地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古玩城市場、潘家園舊貨市場內設立的企業; (五) 市局認為應當由其許可的其他企業。 各區縣工商分局許可管轄范圍: 負責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登記的企業以外其他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授權許可的企業。 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或專業分局辦理。區縣分局另有要求的,以區縣分局要求為準。 應當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對象 (一)批發或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含水產品、鮮肉)。 (二)食品交易有形市場。 (三)其他。 注意: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二)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餐館、飯店、食堂)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三)農民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四)其他。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程序 辦理食品流通許可,一般要經以下步驟: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相關文書材料,材料齊全后,領取《接收材料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后等待許可核準結果,需要現場核查的配合工商機關現場核查。 第三步:領取《準予許可通知書》,十日內憑通知書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直接領取許可證。 特別提請注意 :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可在北京市工商局網站下載,由于軟件版本不同,下載打印的文書應當與PDF格式的文書一致,檢查字體大小不一或者錯頁等格式不規范的問題。 2.申請人應當向具有許可管轄權的許可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3. 食品流通許可屬于前置許可。申請人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但是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4.食品經營者以前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原衛生許可證需要換發或變更的,一律按新辦食品流通許可證處理,經審核通過換發新證后,繳銷原《食品衛生許可證》。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是原件,如需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或直接加蓋公章,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使用A4紙張。 食品流通許可新辦應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說明:填寫申請書時請仔細閱讀申請書上的填報說明。 申請人是指以下幾種情形:新設食品流通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并蓋章。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經營場所的具體方位圖; 說明: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與登記注冊要求一致,申請人提交一份填寫好的包含《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的《登記申請書》及其他登記時要求提交的證明材料即可。 農村地址沒有門牌號的,應當提交方位圖示。多家企業使用同一門牌號的經營場所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以建筑物為平面圖的地址分割方位圖示。其他情況,許可機關認為沒有必要提供方位圖示的,可以不提供具體方位圖。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有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還需提供技術人員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說明: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是指擺放食品的貨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貨工具、用于散裝食品的包裝材料等。以及消毒設備(如紫外燈、消毒劑等)、更衣設備(更衣室、更衣間、衣柜等)、盥洗設備(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氣物的設備和工具。貯存、運輸和裝卸設備。通過電話、網絡銷售食品的,應當注明電話銷售網絡和網址。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說明:空間平面布局圖標明用途、面積、設備設施位置等;對于經營散裝食品的,空間平面布局圖應體現出單獨的銷售區域。 操作流程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而在從業人員衛生、設備安全衛生、環境衛生整潔等方面的一些具體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說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臺帳)、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檢查、存貯、運輸制度、冷鏈銷售制度等,并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有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八)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請時提交); (九)市工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且經營場所未作變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食品流通許可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 說明:名稱、負責人、主體類型改變,應先行變更營業執照,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變更。同時涉及地址、許可范圍變更的,應先行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再變更營業執照。 (四)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請時提交)。 食品流通經營企業跨管轄區域變更地址,憑準予企業遷出和遷入的證明向新經營場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檔案資料與登記檔案資料應一并移轉。 注意:個體工商戶不能進行負責人變更及跨區縣變更經營場所。 食品流通許可延續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 (二)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請時提交)。 申請人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到期30日前提出申請。 補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加蓋公章); (二)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 (三)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請時提交)。 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提示: (一)名稱有效期 提交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 (二)關于申請人 有形市場內的食品攤販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可委托市場經營管理者統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該食品經營者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 被處以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經營企業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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