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一切險由誰購買
法律分析:絕大多數情況下,建筑工程一切險可以由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和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等購買,也就是投保人,而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也可以是被保險人。所謂建筑工程一切險,就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裝飾物料和設備等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公司可以承擔因為火災、爆炸、雷擊、地震、水災、盜竊搶劫、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或過失等原因而致使保險標的受到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工程保險在建設施工中的應用
工程保險在建設施工中的應用,不要復制的1 實行工程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1 工程保險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項目是國家的,項目資金來源于國家投資。建設單位是政府或其下屬,施工單位也是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所屬的施工企業。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遭受不可抗力的破壞時,雙方都不會承擔損失,而是由國家最終負責。即主要建筑材料隨投資向各工程項目按需調撥。既然風險無損自己的利益,工程保險就顯得無關重要了。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合資、獨資、國有企業等多種經濟成分及多種經營方式同時存在,多層次經濟結構的諸多組織同時濟身于開放的建設市場中。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對于發包方而言,雖然投資者均以追求最大利益為目的;但投資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局面;對于承包方而言,企業與政府脫鉤,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甚至一些施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都發生了變化,這樣,如果發生損失,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是直接的受害者。因此發包方和承包方為了保證自身的利益,就要想方設法地轉移或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工程保險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1.2 工程保險可以減少風險的不確定性
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這包含了風險事件的發生與否不確定,發生于何時不確定,發生的原因不確定,和損失的結果不確定。例如,在建工程可能會失火,但是任何人都不能預測何時發生;而失火的原因也有多種可能,不能預知是哪種原因所致;對于導致的損失也是不可能預測的,它可能使工程全部燒毀,也可能只燒毀一小部分。類似這樣的風險,往往會導致承包商在承接工程項目的同時,也要承擔負擔風險、防患損失的巨大心理壓力。
但投保可將這些具有不確定因素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這并不是說保險公司承攬保險,就是引火燒身。保險公司根據大數定律對期望損失作出比較準確的判斷,從而采取各種防范和應急措施來降低不確定性的影響。如向投保人提供有關安全、防災的教育和培訓,提供關于現場檢查和其它方面的有益幫助等,從而減低風險發生的機率。另外,業主或承包商只要付出少量的保險費,便可獲得保險范圍內風險發生所造成的重大損失賠償,從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風險導致的損失。
1.3 工程保險有利于增強競爭力
目前,國內的施工單位或承包商的主要問題是市場占有問題。沒有市場,就談不上競爭,更談不上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國大部分建筑企業的市場主要局限在該地區或該部門,難以有所突破。原因雖然很多,但風險管理水平比較低,風險防范意識比較薄弱是其中不可忽視的一條重要原因。這體現在事前未能預測可能發生的風險并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或在風險發生之后又難以采取合理的措施來減少風險帶來的損失。而建設工程是一項高風險事業,這就導致承包商容易產生害怕心理,懼怕風險損失,嚴重阻礙了他們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參與競爭。而工程保險就是著眼于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況和意外不測,從若干方面消除或補償遭遇風險造成損失的一種特殊措施。盡管這種對于風險后果的補償只能彌補整個工程項目損失的一部分,但在特定情況下卻能保證承包商不致破產而獲得生機。通過保險,可以解除應保險范圍風險發生所承受的經濟損失,增強承包商抵御風險的能力,使其大膽地參與競爭。
1.4 工程保險有利于加快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在國際工程承包中,工程保險作為承包商的一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我國政府也規定,凡“三資”項目及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工程保險。隨著我國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和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外的承包商會不斷地涌入我國的建筑市場。同樣,我國的建筑承包企業也要參與國際競爭。在國際建筑市場上,我們必須按照國際慣例運作。而在建設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險制度,是我們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一項重要措施,它對于提高我們的項目管理水平起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綜上所述,工程保險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其重要意義在于以極小的代價換取了最大的安全。因此,在建設工程中推行工程保險,是業主和承包商轉移重大風險事件的一項有效措施。
2 我國工程保險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思想觀念落后,缺乏保險意識
(1).保險通過集合危險(風險)來實現賠償的職能,即多數人參加保險,分擔少數人的損失,這是一種社會行為。但是,現在仍有不少人將具有社會互助性質的保險事業視為個別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即:你遇到風險,由你承擔損失;我遇到風險,由我承擔損失。由此導致人們在保險問題上錯誤地認為:既然保險是個別行為,因此買不買保險由自己決定,因而大多數業主或承包商不愿意花錢買工程保險。
(2).由于建設工程的風險事件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因而許多承包商或業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僥幸心理。他們認為如果風險不發生,或者發生了但損失不大,不投保而節約的費用足以應付損失,否則所支付的保險費將白花,沒有任何回報。這種心理嚴重地影響了建設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
2.2 法規不完善,缺乏配套措施
目前我國缺乏《保險法》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關于建設工程推行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至今未見出臺,因而影響了工程保險制度的運作。
(1).計劃經濟的影響仍繼續發揮著作用
在建設工程保險方面,1985年國家計委、審計署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在《關于基本建設項目保險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對建設項目實行強制保險加大了基建投資,增加了工程造價,這種做法不妥”。根據這個意見,在通知中規定:國家預算內的“撥貸款”項目不實行財產保險;國家計劃用信貸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也不實行保險;各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實行保險,可自行決定。這項規定在《保險法》實施后,是否還繼續實行,沒有具體的規定。由此給建設工程推行保險制度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2).配套法規滯后阻礙了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
由《保險法》可知,我國的保險活動實行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兩種形式。由于工 保險的標底一般與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重大經濟利益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應該實行強制保險。在國際上,絕大部分國家都強制規定承包商必須投保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方責任險,社會保險,機動車輛險,一些法語國家還強制規定投保十年責任險。但是,我國在建設工程保險方面,只在《建筑法》中有“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強制規定,而對其它方面則無強制保險規定。由此造成是否投保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由承發雙方自愿決定的狀況,影響了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
2.3 缺乏專門人才和中介機構
對于承包商或業主而言,購買保險能否得到保障,這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有許多人投了保,但在風險發生之后卻不能獲得賠償。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投保決策失誤。在投保之前,首先要全面深入了解各保險人的具體情況,進行認真深入的評估和比較,做出妥善的決策。同時,還要嚴格執行保險合同條款。所有這些,要求投保人要有專門知識,既要擅長分析保險人的可靠性,又要精于成本計算、效益分析,同時還要對建筑工程的特點了然于胸,能善用機遇擴大索賠效益。另外,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保險有兩個任務:一是在被保險人受災時予以科學、準確的評估和賠償;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工程規模大,工期長,涉及的內容廣泛,潛在的風險很多,保險公司為了降低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要通過保險條款促使投保人提高對事故的警惕,增強防范意識,并協助投保人就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預防風險,減少損失。因此,需要有一批專業人員去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
目前我國十分缺乏從事工程保險業務的專門人才,社會上亦少有這類代理工程保險的中介機構。從而使得工程保險難以實現社會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2.4 造價管理體制落后
保險費是投保人轉移風險的代價,保險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按照《FIDIC合同條件》(它是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是一份國際通用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工程本身、施工機械設備、工程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的生命財產的保險均由承包商負責,其保險費納入投標報價中。而我國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仍然按計劃經濟的做法,把保險費分別劃歸業主和承包商。承包商只能按規定從業主處得到施工機械使用費中的運輸機械保險,現場管理費中用于施工管理的財產、車輛保險、特殊工種安全保險,企業管理費中的企業財產和管理用車輛保險費用。至于工程保險費、即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被劃在工程建設其它費用中,由業主自己支配,承包商無法負責辦理全部的險種。這給通過保險來進行風險管理帶來諸多不便,具體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設工程對于業主來說,具有一次性的特點。大多數業主并不熟悉施工階段的各個生產環節和施工方法,不了解產品的特點,人員投入也有限。讓其就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他就必須連帶承擔施工階段的風險防范和工程保護工作,這是很難做好的。另外,業主從節約工程造價的角度考慮,亦不會辦理保險。
第二,對于承包商來說,由于投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屬于他的責任。因此,從經濟利益出發,他們也不會主動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去采取措施防范風險,保護工程、材料及配套設備。
3 建議
3.1 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首先,要宣傳保險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意義和完善建筑市場的作用,以提高業主和承包商對在建設工程中推行保險制度的認識。使業主和承包商懂得,參加工程保險不是個別的、僥幸的行為,而是一項社會性的補償制度,是業主和承包商轉移重大風險事件,保證工程順利實施、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的重大舉措。同時,在建設領域普及工程保險知識,使業主和承包商認識到工程保險是著眼于可能發生的各種不利情況和意外不測,從若干方面消除或補償遭受風險造成損失的一種措施。其重大意義在于能以極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安全,進而促使業主和承包商自覺地參加建設工程保險,推動保險制度在建設工程中逐步實施。
3.2 加快立法步伐,為工程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為了確保工程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加快立法工作。建議參照國際慣例及外國的經驗,結合建筑工程自身特點,盡快制定與《保險法》相配套的建設工程強制保險法律、法規,促使建設工程依法實行工程保險。在抓好立法同時,還應加強工程保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建設工程保險的制度化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一是工程保險作為一項制度納入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二是工程保險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投保、索賠、監督制度等。工程保險的規范化也應分二個層次:一是政府的各項管理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依法行事;二是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保險的條款,要逐步形成比較成熟、規范的模式。
3.3 培育和發展工程保險隊伍
工程保險工作能不能搞得好,與工程保險隊伍的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有著密切的關系。工程保險是一種集約型、高智能的綜合性工作,因此,工程保險隊伍的發展一定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不能一哄而起。目前,從事的部門只有保險公司;從事的人員或者只懂保險不懂建筑,或者只懂建筑不懂保險,難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所以,效仿國外的經驗,建立專門從事工程保險的中介機構,有利于推動工程保險制度的全面開展。
加強工程保險人員的培訓工作,這是保證工程保險隊伍高素質、高水平的重要途徑。但無論何種培訓都要保證質量,要選好教師,選擇適用教材,確保達到培訓的目的。在抓好崗位培訓工作的同時,還應積極推進工程保險的專業教育。
3.4 改革造價管理體制
在建設工程中推行保險制度,參照國際慣例,改革現在的造價管理體制,逐步將保險責任和保險義務轉移給承包商,把保險費納入到承包商的投標報價中去。這樣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有以下一些優點:
第一,明確保險責任和保險經費,使工程保險落在實處;
第二,轉移了業主和承包商的風險,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風險損失;
第三,有利于預防風險,保護工程;
第四,可增強承包商保護工程的責任心,提高承包商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管理水平。
3.5 加強工程保險的理論研究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個施工階段、工程部位,風險發生的概率是不同的,對整個工程建設影響也不相同。例如,基礎工程由于施工的環境難以意料,施工技術復雜,極易發生意外。而且,一旦出現了問題,對整個工程影響極大。因而,我們應加強在此方面的研究,總結出每個施工階段、工程部位風險發生機率的大小及其影響,從而確定哪些方面需投保、哪些方面需加大投保金額。
同時,我們還要合理地計算保險費率,根據建筑工程涉及保險范圍的風險概率來計算不同險種的費率,如:建筑工程本身、材料及設備、施工機械及設備、現場人員、第三方人員及財產等。投保對象的保險費率,應根據不同對象過去發生的大量風險事件加以統計,在此基礎上預測將來同類風險發生的概率。概率高的保險費率可以高一些,反之,則可以低一些。
3.6 創造條件,全面推行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保險制度,重點應當在三個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新開工的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都應當逐步實行工程保險。我們實行工程保險的目的就是要降低風險,而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往往投資大、工期長、工藝復雜,對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重大,一旦出現意外,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因此,抓好大中型項目、重點項目、成為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重點。二是市級以上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全部開展工程保險工作,以當地政府的名義,頒布地方法規,實行工程保險。三是規定強制保險范圍,除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傷害保險外,還應包括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建筑工程項目分承包的方式?
建筑工程是個相當復雜的工程,涉及的面非常廣,所以在項目中分承包的方式已經非常常見,那么建筑工程項目分承包方式涉及到的規則及法律法規會有哪些呢?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建筑工程項目分承包方式
分包商與總包商都以法人的身份簽署分包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益。由發包職能部門選擇合適的分包商,承攬總包項目的分包工程,簽定分包合同,在法律約束下,對分包商的激勵、處罰、控制將與行政關系下的管理有著很大的區別,難度有所增加,但卻強化了項目管理的規范化。企業內部的組織管理關系,也可以視為一種內部的合同,而分包是一種外部合同,違反內部合同只會引起輕微的處罰,而違反外部合同,就可能帶來訴訟。所以我們必須非常的重視合同管理。項目應建立專門的合同文件管理系統,此工作對總包、分包商均有重要意義。合同事件程序化管理一般包括,合同前期管理程序、合同執行管理程序、變更控制管理程序、索賠程序等。
一、合同類型按合同支付方式分為總價合同(也稱約定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
1、總價固定合同是以固定不變的合同總價發包的方式,適用于工期不長,工程施工內容明確的項目。承包商需要承擔大量的風險,可能會為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付出代價。這種合同方式在規模較小的工程中應用較多。業主大多采用此方式進行風險轉移,將風險轉移到總包商身上,總包商也可以用這種形式將風險轉移到分包商身上。
2、單價合同是以估計的工程量為依據,而計算出的合同價格的發投標者只填報單價,包方式。項目結束后,按實際量結算。
3、成本補償合同也叫成本加酬金合同,指業主在支付工程實際成本后,再按實現約定的方式支付給承包商管理費用及利潤(酬金)。這種合同方式靈活機動,應用的巧妙的話,可起到非常好的激勵作用。
二、分包合同包括的內容。
1、分包計劃:是總包商應在對業主的投標期間,就著手擬訂項目的分包計劃,初步確定工作范圍、數量、開竣工時間等。若中標,則對分包計劃進行修正和細化。制定分包計劃可將項目的工作進行細化管理;可便于送業主審核和協調指定分包;能在前期了解項目成本,分包計劃應與項目進度計劃緊密結合,應與項目工作分析結構內容相一致。
2、確定合同范圍:根據分包計劃,便可對分包工程進行合同內容確定。
三、合同執行階段的合同管理。
合同執行階段的合同管理是一個動態的管理過程,實質是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努力促使合同乙方按合同要求認真完整地履行合同義務。
四、對合同范圍的管理,有下列管理過程來實現。
五、合同支付應在合同簽定時確定。
六、風險和保險風險分擔應在合同訂立時確定。
一般總包方在發包時將風險轉移到分包商身上,一般采取措施為:
1、索賠時總分包雙方都可運用的武器。一般索賠在發生索賠事件28天內要發出索賠通知,隨即提報索賠資料,42天內報送完整的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包括:概述事項、索賠根據、索賠量計算內容、索賠證據。注意索賠的時間效力,如未能在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賠償責任將被解除。無論總包還是分包,當發生可以進行索賠的事件時,應當有進行跟隨記錄的習慣,不論責任歸屬,應先采取同期記錄的方式,收集證據。
2、爭端一般來說,合同雙方必然會發生爭端,解決爭端應在合同訂立時就爭端的解決程序和規則達成協議。爭端發生可尋找第三方予以裁決,第三方的選擇應得到雙方認可。
3、仲裁,當爭端在第三方裁決后,不能解決,則提請仲裁機構仲裁,直至法院訴訟。
七、合同文件管理系統建立是合同管理的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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