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承保活動中,依據保險人是否承擔全部的保險責任,保險活動可分為原保險與再保險。其中,原保險業務中,保險人數量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稱之為共同保險;再保險業務則因分保方式不同可分為臨時分保、合同分保、預約分保;因分保業務深度不同,可分為普通分保與轉分保。
原保險與再保險
原保險,也稱直接保險,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保險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直接承擔原始賠償責任的保險。
再保險,又稱分保,是指保險人在接受投保人保險請求后,通過與其他保險人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轉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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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風險分散、轉移角度來看,原保險是風險責任的第一次轉移,再保險則是風險責任的第二次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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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關系來看,原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有著直接的法律關系;再保險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有著直接的法律關系;原保險中的投保人與再保險人并無直接法律關系。
原保險中的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又稱“共保”,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聯合直接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提供保險保障的方式。
再保險中的臨時分保與轉分保
臨時分保,又稱臨分,與合同分保、預約分保共同組成了再保險業務的三大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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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分保,即是指當原保險人有分保需求時,臨時與其他保險人簽訂分保合同,轉移自身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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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保,即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事先訂立合同,約定在一段時間內對一宗或一類業務進行締約人之間的約束性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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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分保,是介于臨時分保與合同分保之間的一種分保方式,即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事先訂立合同,約定在一段時間內對一宗或一類業務開展再保險合作,但對于某些特定的風險,在一定的限額內,原保險人有權決定是否進行分保,如果決定分保,再保險人有義務接受原保險人分出的分保業務。
轉分保,則是指再保險人在接受再保險業務后,為了減少自身風險和責任,繼續通過分保方式,與其他保險人簽訂分保合同,分散轉移部分自身風險責任。轉分保實際上是在原分保合同的基礎上,重新組織安排的再保險合同,是對再保險業務的又一次分保。
1、共保與再保的風險轉移機制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都是保險機構為有效轉移、分散自身風險而采取的主要風險管理方式。二者雖然在功能機制上有所不同,但卻能夠通過“橫向”與“縱向”的風險轉移,最大限度為保險機構提供有效風險保障。
橫線風險轉移——共同保險
通過概念定義可知,共同保險的保險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即針對同一筆保險業務同時存在多位保險人主體。一旦保險標的發生損失,那么各保險人將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攤損失。
在共同保險機制下,原本由一位保險人獨立承擔的風險責任,因多位保險人共同參與承保,風險責任隨即發生橫向的分散與轉移,有效減少著單位保險人獨立承擔的風險責任與理賠風險。
共同保險下的風險轉移關系,其風險責任由“投保人”向“參與共同承保的各保險人”分散轉移。
縱向風險轉移——再保險
再保險,則是原保險人與相應投保人簽訂原保險合同后,為轉移、分散自身風險責任,重新與其他保險人簽訂分保合同的保險行為。
新簽訂的分保合同,已經脫離原保險合同關系范疇,原保險人在新簽訂的分保合同關系中,角色也由保險人變為投保人,原本的風險轉移機制與關系也隨之發生變化。
即在原保險合同關系下,風險責任由“投保人”向“保險人(一位或數位)”轉移;在再保險合同關系下,風險責任則由原保險人(一位或數位)向再保險人轉移。
從風險轉移機制來看
共同保險下的風險責任轉移是基于不同保險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建立的保險關系下的橫向風險轉移;再保險下的風險責任轉移,則是基于原保險人(一位或數位)同時與原投保人、再保險人簽訂的不同保險合同關系下,縱向的風險轉移。
從風險分散方式來看
共同保險下的橫向風險轉移與再保險下的縱向風險轉移,二者互不沖突,反而能夠相互補充,實現保險機構風險責任的兩次轉移。即共同保險下的各保險人,也可以與其他保險人簽訂再保險合同,進一步分散自身風險責任。
2、工程保險中的共保與再保機制
工程保險,是我國財險領域一類特殊的保險,其自身由于建設工程具有的建設周期長、投資資金多、管理難度大等特點存在較高業務風險。加之目前國內工程保險制度發展尚不成熟,也為保險機構開展工程保險業務帶來很大風險。
從分散自身業務風險角度來看,在業務承保中采取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方式,能夠最大限度的分散轉移保險機構自身風險。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采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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