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中,主次責任,修車款怎么理賠
1、兩車相撞,雙方分主次責任,因現在國家對機動車輛實行強制保險制度,首先應由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對你受到的損失進行賠償,對不足部分。
2、如果對方還投有商業險,可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過錯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如對方未投商險,對不足部分可由對方司機按過錯責任比例賠償。
3、一般來說事故責任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以及無責任。責任的不同,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也不同,大致上公認的賠償比例依次為100%、70%、50%、30%以及0%。
4、舉例來說你和某人發生爭執,打壞了一件價值不菲的瓷器,經評估該瓷器價值500萬,經法院裁定你和對方承擔主次責,即你是主要責任,對方次要責任。
擴展資料
車險的特點有以下:
1、保險標的出險率高。
機動車輛屬于交通工具,常態即是不停運動,所以很容易出現碰撞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而且由于早期行政許可程序不夠完善,許多駕駛人員不具備基本的操作技術。交通設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機動車輛出險率高。
2、業務多,投保率高。
正由于機動車輛出險率高,所以機動車輛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門都通過保險轉嫁風險,所以機動車輛保險業務增多,投保率高。
3、險種復雜,專業性強,消費者易產生誤解。
機動車輛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
4、不確定性
由于機動車輛在陸上行駛、流動性大、行程不固定,對保險人而言,無疑增加了危險事故與保險損失的不確定性和難以預測性。
5、擴大可保利益
經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使用已保險的機動車輛,如果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
6、無賠款優待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各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均采用“無賠款優待”制度。
7、維護公眾利益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與機動車輛密不可分的責任保險業務,在絕大多數國家均采用強制原則實施,從而是一種法定保險業務,各國之所以對這種業務特殊對待,其出發點都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即確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夠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所以,汽車保險是保障駕駛人員人身權益保障的最好方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機動車輛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車險理賠糾紛怎么處理
一、車險理賠糾紛怎么處理
1、車險理賠糾紛的處理辦法如下:
(1)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
(2)由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步驟是什么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車險理賠糾紛怎么處理
車險理賠糾紛處理方法有以下幾種:
1、協商和解。在爭議發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地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向保監會當地辦公室投訴。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可以向當地的保監辦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3、仲裁。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
4、訴訟。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推薦:
車險索賠糾紛有哪些(常見的八大車輛保險理賠問題是什么)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有哪些(簡述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條款(財產保險合同包括哪些)
第三者責任險費率表(建設工程第三者責任險費率)
車輛出險如何計算誤工費(人保車險人傷誤工費的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