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稅和社保有關系。二者具有下列共同點:繳納的依據都是工資;繳納社保的人也要進行個稅的納稅申報;以及相關機關會對社保與個稅的信息進行交叉稽核,來核算當事人的繳費數額和納稅數額是否符合要求。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與社保的關系是:1、繳納社保的人也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2、社保的繳納依據和個稅的繳納依據相同都是工資;3、五證合一后社保與個稅的相關信息會交叉稽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申報個稅的人數不一定與參加社保的人數一致:
1、應該所有參加社保的人員都應該申報,看所領工資的數額是否達到繳納基點,如達到了就應該繳納稅費,不足不繳。
2、臨時工也在申報的行列,還是看是否達到繳納基點,如達到就得繳稅。達不到就免繳。
3、假設的話:如果企業使用臨時工,一個月后也是要申報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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